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

ID:29589158

大小:20.95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12-21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_第1页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_第2页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_第3页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_第4页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方式  1、直接发包  发包方就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直接与承包方协商,在双方达成一致意思后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招标发包  通过招标投标制发包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

2、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如果要确定以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成立,则必先确定招标、投标、定标等行为的性质及法律效果。  (二)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即发生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此时,如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变更中标人、投标人弃标,均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具体理由如下: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

3、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1、招标文件载明了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人按照此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响应,且招标人表示同意,表明双方已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应认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强调了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双方当事人签订

4、书面合同的依据,由此亦表明,在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前,双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已达成一致,合同已经成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主,当事人一方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我国采用证明效力,而不是成立效力和生效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

5、,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综上所述,《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均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地位仅次于《宪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从法律的位阶来看,它们属于同位法,即由同一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法律。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又是同位法中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6、,因为《合同法》中对承诺的规定是具有普遍性的规定,是一般法,而招标投标法则是针对招投标这一特别的活动作出的特别规定,应为特别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一般法与特别法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  一致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因此,在招投标活动中,应首先适用招标投标法,在《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时,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规定。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

7、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其制定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8、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而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如此规定,是由《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条文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首先,《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