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

ID:43277376

大小:31.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9-2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_第1页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_第2页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_第3页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_第4页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_第5页
资源描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准确认定税收违法事实,正确处理税收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国税系统。第三条税务案件证据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案件的检查过程中,为证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情况所收集的相关事实。税务案件证据是税务部门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事实依据。第四条税务案件证据应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税务案件证据应与案件的待

2、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联系。只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证据。税务案件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税务案件证据的载体和所证明的内容应客观真实。第五条税务检查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提请专门技术鉴定。税务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任何人不得隐匿、涂改、毁弃,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第二章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第六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集税务案件证据的主体、程序、地点要符合法定要求。(一)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必须由税务机关二名(含)以上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

3、二)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由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依法定程序、权限进行;(三)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地点应在被查对象或相关人员的业务场所、税务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被检查或被调查人提请,经税务机关许可,证据收集也可在第三地进行。第七条税务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应包括对被查对象不利和有利的证据。第八条税务案件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不同种类的证据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收集。第九条税务检查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第十条税务案件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或

4、者所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品。主要包括被查对象身份证件资料、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和经营活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等各种涉税相关材料。收集书证时,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者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拒绝签章或者押印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公证机关或者原件保存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相关证据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税务检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收集人

5、是否签名收集的报表、会计帐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其证明对象的材料。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税务案件物证是能够以本身所具有的物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若收集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它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可收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并辅以《现场笔录》等加以佐证。第十二条税务案件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可视可听的载体储存的音响、图像、文字或者其他信息。调取视听资料时

6、,应尽可能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即: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等信息载体的正本。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并由视听资料的提交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简要说明视听资料的内容,提供视听资料的时间、地点。调取录音、录象磁带时,应载明磁带长度。调取计算机数据盘时,应提供有关资料的文件名和读取密码。第十三条证人证言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就其感知的案件事实情况向税务机关所作的陈述。税务检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并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7、。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的,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如证人认为证言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税务机关不退还原件。第十四条当事人陈述是税务案件当事人就其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案件事实情况向税务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承认。当事人陈述时,税务机关应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为自然人的,陈述材料应当由其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签章或者押印;本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的,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

8、同签章或者押印;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如当事人认为陈述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