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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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黔国税发﹝2012﹞177号【发文日期】2012-12-28【实施时间】2012-12-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准则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

2、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局内各部门:现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此文只发电子件)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省局机关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制约,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

3、税务案件审理,是指对省局稽查局调查终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案件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活动。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是指:(一)拟查补税款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二)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三)难以定性处理或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四)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第四条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下称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

4、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和纪检组长担任;成员单位由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督察内审处和监察室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稽查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纳税服务处等部门可列席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兼任。第五条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第六条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一)研究制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二)制定审理委员会的具体议事规则;(三)负责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第七条审理委员会

5、办公室是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职责如下:(一)审核移送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材料;(二)向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分送书面审理所需的案件材料;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三)协调汇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书面审理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四)负责审理委员会会议相关事务,草拟会议纪要;(五)监督案件执行情况;(六)向审理委员会报告案件执行结果;(七)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统计、报告和归档等日常事务;(八)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

6、作。第八条稽查局应对其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程序的合法性负责,并提出拟处理意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第九条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政治、社会、法律相统一的执法效果。第十条稽查局移送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并将全案卷宗一并移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应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第十

7、一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移送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案件,应将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并办理交接手续。对案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稽查局补正。第十二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可会同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当面听取主管国税机关、行政相对人的意见。第十三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方式。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第十四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符合

8、要求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书面审理。第十五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六)拟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第十六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在书面审理过程中可以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查阅案卷材料,向稽查局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第十七条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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