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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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的起草说明修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部分条款的情况说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26号,以下简称“《审理规程》”)自2016年11月23日正式施行。结合我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实践,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拟对《审理规程》予以细化和完善。2017年4月5日、5月15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先后拟定九个条款的修改意见,形成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并印发给局

2、内各单位征求意见。省稽查局提出的反馈意见“鉴于提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稽查案件大多为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补充调查的期间应适当延长,建议修改为‘稽查局应当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补充调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充调查’”,由于与上位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冲突,不予采纳;直属税务分局提出的反馈意见“《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琼国税发〔2017〕59号)明确了直属税务分局的工作职能由纳税评估转为统筹全省综合性税收风险分析工作,分局没有需要提审的案件”,已被采纳,并

3、相应对《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进行修改。2017年6月2日,经海南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第二次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议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不做修改,仍然维持“罚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标准,对其他八个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关于原《审理规程》第三条。原规定:为,“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省局分管政策法规工作和分管征管科技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简称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督察内

4、审处、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省稽查局、监察室、直属税务分局。监察室、直属税务分局参加重大税务案件的会议审理,不参与书面审理。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省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提请单位不参与书面审理。成员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案件审理具体工作。”现修改为:,“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省局分管政策法规工作和分管征管科技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简称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督察内审处、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省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5、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省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提请单位不参与书面审理。成员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案件审理具体工作。”修订说明:修改理由:“监察室、直属税务分局只参加会议审理,不参加书面审理”的程序,在实践中遇到困难。未参与书面审理导致不熟悉案情,无法在会议审理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直属分局专业性强,且有执法经验,应纳入书面审理成员单位,行使审理职权。监察室可以尊重其意愿,参照《总局办法》的规定,不纳入成员单位。二、关于原《审理规程》第十三条。原规定:为,“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6、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六)拟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合法适当。成员单位审理案件,可以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证据存放地查阅证据材料或其他案卷材料,向稽查局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现修改为:建议增加一款:“重大税务案件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的数字计算准确性由提请单位负责。”修订说明:从原始证据逐项核对数字的来源,并计算出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工作内容虽然简单,但工作量非常巨大。各成员单位书面审理的时间仅有10天(非工作日)。如果要负责数据来源的核对和计算等工作,就会把

7、大量的精力耗费在简单地比对和计算过程中,失去重大案件审理的意义。三、关于、原《审理规程》第十七条。原规定:为,“稽查局应当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补充调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补充调查,有特殊情况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延长补充调查期限的,稽查局应当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稽查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作《重大税务案件终止审理审批表》,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审理。“现修改为:建议增加一款:“稽查局超过规定期限完成补充调查的,应按照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

8、程序,重新提请审理。”修订说明:实践中,部分稽查局错误地将规程第17条理解为,“因补正超期被终止审理后,不能再提请审理”。为避免歧义,杜绝“为了不超期,即使补正不完整,也匆忙提请审理”的情况,建议对本条进行补充说明。四、关于原《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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