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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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起草说明一、修改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结合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切实需求,以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特修改本公告。二、修改依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文件精神,及原公告实施程序规定中已不存在“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情形,修改本公告。三、修改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文件精神,结合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切实需求,对企业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千万元以上的申请条件做了合理简化,不再要求必须是自有产权。二是《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是针对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条件、实施程序等内容的规定,已不存在“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情形,取消原实施程序中不受理内容的规定。四、起草过程一是经过广泛调研、下发文件等形式征求基层税务干部、广大纳税人意见;二是广泛借鉴外省市先进经验;三是外网发布公告,广泛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意见。五、征求意见情况

3、经广泛征求意见,达成目前公告体现内容。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基层干部反映,对于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建议可否不再实行实地查验。此建议未采纳,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同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即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六、施行时间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七

4、、文件衔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个别文字进行调整,重新公布。八、影响评估本公告仅对《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进行了两处修订,且均属于对纳税人的减政放权,不存在增加负担情况。同时,对于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千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实地查验,不存在放松风险防控的情况。关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发

5、布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公告的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同时结合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切实需求,以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特制定本公告。二、公告的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6、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制定了本公告。三、公告的制定重点一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文件精神,结合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切实需求,对企业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千万元以上的审批条件做了合理简化,不再要求必须是自有产权。二是《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是针对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条件、程序等内容的规定,已不存在“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情形,所以及时取

7、消原“1.不受理”条款。四、公告的施行日期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个别文字进行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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