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案件证据收集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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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案件证据收集培训岳池县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收集培训随着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业务水平和法制化水平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依法治税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另一方面,涉及税案的诉讼案件却时有发生并屡屡以税务机关的败诉告终,究其原因,绝大多数是由于税务机关在诉讼中举证不力,证据不充分或证据不合法律要求造成的,因而税案证据的收集就显得尤为重要。为进一步提高收集税案证据的质量,促进税收行政执法的规范、高效,丰富岗位练兵内容,编写了《税务案件证据收集培训材料》,主要针对目前我们税务机关证据收集的关键

2、和难点着重介绍了税案证据的概念、种类、证据收集的要求和方法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可供税务稽查人员在收集税案证据方面参考、借鉴和学习。一、证据的概念和分类(一)证据的概念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二)证据的分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延伸到涉税工作中,税案证据按种类可分为: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过程中取得的书证、物

3、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戡验和现场笔录;按照税案证据的属性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等。[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特点。应调取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应当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报表、图纸、帐册、科技文献应有说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如:帐簿、凭证、纳税申报表、合同等。[物证]物

4、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该物证的照片;种类物调取其中的一部分,是指能够证明税案事实的物品、痕迹等客观实在物。如:暴力抗税的凶器、仿造的发票监制章等。(二)证据的分类[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伴随现代电子技术发展而出现的证据形式,除电子邮件(E-mail)外,还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公告牌记录等,早在60年代,英美法系一些国家就确立了关于电子证据的大量判例。南非于1983年、加拿大于1998年还分别制定有《计算机

5、证据法》。本司法解释称之为计算机数据。即向法院提交计算机数据或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据,应调取原始载体或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证明对象,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税案事实的证据。如: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等。[证人证言]指了解案件有关的人向法院所作的用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陈述。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应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是指证

6、人就其所感知的税案事实向办案机关所作的陈述。(二)证据的分类[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当场进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形式。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近似,只是

7、制作主体、时间略有区别。形式上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证据的分类[域外证据]主要指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当事人调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原驻苏联大使馆教育处出具的证明不具有

8、证明效力的复函》的规定,我驻外大使馆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的职能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不具有该项职能,出具的涉外公证认证文书无效。我国已于1997年加入海牙国际取证公约。[外文证据]外文证据主要指外文书证、外文视听资料等由外国语言文字形成的证据。当事人调取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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