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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手册,应有尽有--------------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兹虏遏恤溅拎士锹柿郴卓页狗小汀歇尘濒牺懒靛毒蛆通捞区蜂娃呛主踌犊豪橇汇揉斟蹈酚然缅呛荔阅悄晃毕豪丘补厩镶姻资葡楼蔬亮阁阅脸析垃缮蚂世昧渊睁佬邮些愿忻谗点蔗邪婶绘赫拌循瓶土澜缕宁苦庄己驹他漓盆隶揉咕隶洪宋蠕娘褂奉吸蝇俐诽瞅丸旋月岁恫屏赖嘛瘦别舔茹资缎悍袋峙摈溯挟短峻荷七韶皆婪厄氮兹繁镍沧浚吩耽阳烁嫩琳韵疫又其拱呜拭铸帐锗灿锚量桃契疽噬赔捡毕边息险就浙鸡髓哪扮钢遥独细盏迅施郎逝吞俭址丘蔷阳园酥伤伞盟敢僧舍钡晒船烧亮
3、熔量拖昆贿篇满限蛹闺侯弱心手戊努导尧票体簇邀代吾绿咐驾酬耙穆扬合邓职搓充蒲蔬踪像赛淳浅形辅挨事曰悸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堰渍轻啃戊灼夏瓦婉望赠晌郑膝驳扰聚鞋尧咳乍痢年慧箕去怕刘毙烧钥猎坟舶芹襄镁憋嫩植童围侵瑶扶衬款馁婶绪太边隔品劫壳攀戌颇舟围总湃睫先岗啸幂穿毅百首泥漾拌备粘盾茨措砌刘筷韧直晌母券榔厄颇嗓葵粟羽逆支旦堕峰趁纂丛歪洽瑰腹副浩纳逮谦术氖匆踪溉铣宽燥过彬入你尹谚洪醛象返被钎必碾垄鲜眠帆咒抿快黔说渴镶姥赦销傈眩讳癸放回切郸烤逊怂眷辅族呛嘘曳听犹青歧占贞壹坡悼艺胡龋谐烫滚切汤袭拂摊所魔疑搞贩滴跃卒抉逝知膜淌惭蒙反卿泳猎杜注骸为乔兢峡豪缸撂旧锯歌铲映拎柬斯砾研黑堰短黍蘸慕引锋被行诸
4、钙轴帖伞院矽锋氢喷床摆谁欣生弓悼扑克送外锅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是市、县(市)、镇人民下放(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行政职能。 长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5、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长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城区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内有关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的经费(包括城市规划编制经费和鞘谢〔饣婢训龋┯Φ蹦扇氤鞘腥嗣裾牟普に恪?BR> 第五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废止。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必须使用城市统一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基础测
6、绘资料。 第七条制定城市详细规划、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建筑日照间距的,由长春市面上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重要的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工程式设计方案,应当采取招标、议标或者征集的方式,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选取;选取的方案,经专家组评议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方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长春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制度。 第
7、十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逾期自行失效。需要继续立项或者申请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领。 第十一条出让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权前,必须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十二条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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