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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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颁布单位】烟台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烟政发[2004]11号【颁布时间】2004-01-302004-02-0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容量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四章 建筑绿化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六章 停车场  第七章 建筑、景观  第八章 市政管线  第九章 项目审批  第十章 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

2、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建筑容量  第五条 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4%,多层住宅不大于20%,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7%,高层住宅不大于14%.第六条 居住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

3、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7,多层住宅不大于1.1,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4,高层住宅不大于2.4.第七条 居住组团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8%,多层住宅不大于2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20%,高层住宅不大于16%.第八条 居住组团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8,多层住宅不大于1.3,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6,高层住宅不大于2.8.第九条 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十条 办公、商业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

4、定:  (一)办公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5;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25%,容积率不大于2.5.  (二)商业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40%,容积率不大于2.0;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3.0.  (三)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确定。  第十一条 工业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以低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0.6;以多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4.第十二条 仓储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低

5、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45%,容积率不大于0.8;多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1.5.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 住宅朝向(住宅正面)以东、南、东南、西南为前,每户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不同方向日照的居室,只计算主要朝向所在的一个方向。  建筑间距,住宅从阳台外墙计算,其它类型建筑从建筑主墙计算。建筑装饰构架、建筑入口雨蓬等局部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间距内。  建筑高度为前面建筑檐口(或女儿墙)相对于后面建筑首层居室室内地坪的垂直高度;当坡屋面坡度大于1:1.55时,建筑高度从前面建筑屋脊算起。  第十四条 低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前面

6、低层、多层建筑高度的1.8倍。  (二)低层住宅与其侧面低层、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6米,与其后面各类住宅间距不小于16米。  第十五条 多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条式住宅(面宽20米以上,含20米)与后面多层、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指两栋住宅长边夹角不大于15.)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前面建筑高度的1.55倍。  (二)多层点式住宅、多层住宅为其它布置形式时,需满足被遮挡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需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多层点式住宅与其后面各类住宅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三)住宅侧面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第十六条 

7、高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住宅与后面各类住宅间距,需满足被遮挡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需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高层住宅与后面各类住宅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二)高层住宅与各类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七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前面时,按住宅间距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6米。  (二)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后面时,三层及三层以下的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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