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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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佯替汽草起甭沛啃潞查颇略试兵执涨汹觉遏帮郎采匣芦崔茬磁炙勘惠东县第二人民医院药事质量管理规范(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是评估、检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质量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山东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

5、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药事管理委员会(组)和药学部(科)。药学部(科)负责本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日常工作。第二章 药事管理组织的职能与管理第五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在药事管理体系中发挥组织、领导、协调作用,负责运用药品标准、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操作规程等,对药事管理质量及药学服务质量实施监督与控制,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第六条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由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

6、任委员若干名,医疗机构业务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科)负责人任常务副主任委员。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疗机构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组,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每年举行工作会议2~4次,保存完整工作、会议原始记录。第七条 医疗机

7、构药学部(科)组成应根据医院等级、性质而定,一般设调剂、制剂、药检、药库、药品会计核算、静脉输液混合配置、临床药学等室(组),由药学部(科)统一组织管理。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药学工作需要,配备和提供与其任务和规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仪器设备和工作条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全院卫技人员总数的8%,一级和其他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6人。三级医院药学部(科)负责人应由具有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二级医院药剂科负责人应由具有药学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

8、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一级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药剂科负责人应由具有药学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第九条 药学部(科)应建立健全各项相关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第三章 药房基础设施与环境第十条 药房设在医疗机构中方便患者取药的位置,拥有良好的公共环境及安全保障措施,标识醒目清楚。药房内有充足的空间,便于药品调剂及药品储备周转。配备必要的设备(空调、冰箱等),保持适宜的温湿度、通风及照明条件。有防火、防虫、灭鼠装置和措施。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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