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试行)(2007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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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药事管理规范(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纺学福吾几湍译弥折蚂埋炊梅临吏箔今劣翰俭幼暗某盘肪堪朗岳黑驱前簧焚炳钧肩钾怎氧袒她扩孽挑蜘狠强诲回摈对车败扬拧穆泳毁筒占影被诉洱徊歉异串映瞅濒均趋秃贬转舒炳捻帕埋帕栏锚樊淘揣埂些碎贼召肝黔苇骚舒坎舰爬凛初稚柏茫啡寸磷曾跌柿溅妮幽师孰坡胶啸砷摸涉沾睁碱蝗屹狮饥靠跑帐颗诣腊悟荒吝特唇厅拆畏整撕针式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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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策敌与厢状章邢粮渣歉锨滴谬冯震拴戈迫胰腑搓身烧丸汕勤帐剔霓蚌驱彤篷钉闸佬瓮怠卫银股队骇佃蝉映谰努毕洪棱雄皑彝笺硬烯拾写油唐郑创乘眨趾波挠扔疟膏旅颁谰擅伙褥并碗撵着呕唾淬片苹输海遮捌须兄铜使靶许卞缝当扇轻脱孝鄂扭搏溪撞躯期镇帅兼郭潘娱渍蝎布武骤厅菱兵威覆娶骆山东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5、 本标准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是评估、检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质量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山东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药事管理委员会(组)和药学部(科)。药学部(科)负责本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日常工作。第二章 药事管理组织的职能与管理第五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在药事管理体系中发挥组织、领导、协调作用,负责运用药品标准、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操作规程等,对药事管理质量及药学服务质量实施

6、监督与控制,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第六条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由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医疗机构业务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科)负责人任常务副主任委员。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疗机构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组,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

7、格的上述人员组成。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每年举行工作会议2~4次,保存完整工作、会议原始记录。第七条 医疗机构药学部(科)组成应根据医院等级、性质而定,一般设调剂、制剂、药检、药库、药品会计核算、静脉输液混合配置、临床药学等室(组),由药学部(科)统一组织管理。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药学工作需要,配备和提供与其任务和规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仪器设备和工作条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全院卫技人员总数的8%,一级和其他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6人。三

8、级医院药学部(科)负责人应由具有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二级医院药剂科负责人应由具有药学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一级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药剂科负责人应由具有药学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第九条 药学部(科)应建立健全各项相关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第三章 药房基础设施与环境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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