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二章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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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汇票第一节汇票概述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按照票据记载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金额的票据。1、汇票是票据的一种。汇票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即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这一点与本票不同,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同一人。与支票不同的是汇票的付款人没有限制性要求。2、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这与本票的自付性质不同。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之间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汇票的到期日具有多样性。除了见票即付外,还有其他规定期限。如定日付款、出票

2、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等。而本票和支票一般是见票即付。4、汇票必须经过承兑。承兑是汇票独有的法律特征,这一点使它区别于本票和支票。特征汇票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二、汇票法律关系和汇票当事人按照不同的标准,汇票可分为以下种类:(1)以汇票签发人身份为标准,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2)以汇票到期日为标准,分为即期与远期汇票。远期汇票又分定日汇票、计期汇票、见票后定期汇票。(3)以汇票上对权利人的记载方式为标准,分为记名汇票、无记名汇票、指示汇票。(4)以票据的流通地域为标准,分国内汇票和国际汇

3、票。(5)以汇票当事人的身份为标准,分为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三、汇票的种类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汇票的种类汇票的种类(一)汇票的种类(二)即期汇票远期汇票见票即付汇票出票与到期为同一日汇票没有记载到期日汇票定日付款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汇票的种类(三)一般汇票变式汇票指己汇票对己汇票付受汇票己受己付汇票第二节出票一、出票的概念《票据法》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属于创立票据的行为,因而又属于基本票据行

4、为。它包括两个环节:一是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我国《票据法》第21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二、出票的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无效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汇票的相对

5、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第二十三条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二)任意记载事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汇票出票人记载的预备付款人、禁止背书等。(三)不得记载事项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这类记载一般分为无益记载事项或无效记载事项与有害记载事

6、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无益记载事项有以下事项:(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有害记载事项一般是指附条件的委托支付文句的记载,如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若记载便会使汇票归于无效。(四)无效记载事项第二十四条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如签发汇票的原因或者用途,该汇票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等,这类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三、出票的效力

7、(一)对出票人的效力(二)对收款人的效力(三)对付款人的效力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收款人取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期待权)付款人承兑后,成为第一债务人,不承兑的,不负任何付款义务第三节汇票的背书一、背书的概念和意义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相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票据得以流通的基础。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是汇票转让的唯一方

8、式。二、背书的种类1、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2、完全背书与空白背书3、委任背书与设质背书背书依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1)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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