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汇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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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法(汇票)一、汇票上的票据行为汇票的概念: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定的分类:以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出票含义: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2.出票行为的形式要件两类记载事项:(1)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2)相对应当记载事项(可推定)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2、任意记载事项:主要有“不得转让”。(图1)银行汇票(正面)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汇票背面(二)背书----票据的转让方式1.含义与特征《票据法》上所谓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完成签章,并将其交付相对人,从而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权利。2.背书的形式要件:(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2)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3)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

3、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取证,证明其汇票权利。3.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1)出票人的限制背书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2)背书人的限制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3)附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例】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5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又把次

4、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某。如戊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使追索权?A.丁某B.乙公司C.甲公司D.丙银行【例】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的?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既退出票据关系。B.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不包括甲公司。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有效为依然有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4)部分背书与分别背书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

5、让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5)期后背书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责任。(6)回头背书回头背书就是以自己的前手为背书人进行的背书。(7)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8)质押背书(三)承兑1、含义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2、承兑的基本原则自由承兑完全承兑单纯承兑3、提示承兑的时间(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6、,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3)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4、承兑的时间及形式(1)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2)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述规定承兑期限的最后1日为承兑日期。5、附条件承兑(四)保证1、含义汇票的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特定为票据债务人能够履行票据债务的票据行为

7、。2、附条件保证3、连带保证二、汇票的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追索权的分类:最初追索再追索(二)追索权的特性1、选择性2、变更性3、代位性(三)期前追索1、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2、期后追索:(四)追索金额1、最初追索金额2、再追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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