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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二章 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第二章汇票制度第一节汇票概述第二节出票第三节背书第四节承兑第五节保证第六节付款第七节追索权第八节银行结算中的汇票1一、出票的概念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基本票据行为。第二节出票2二、票据记载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种类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不附带条件)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利息起算日到期日计算)出票人签章。3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不记载视为见票即付)付款地;出票地。(若不记载则为营业地)43、任意记载事项代理付款人、利息及利率、禁止背书等。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不得转让”5三、出票的效力对出票人: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
2、的责任。对付款人:并不必然产生付款责任。对收款人和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6第三节背书持票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具有附属性;具有独立性;以转让或授予票据权利为目的。一、背书的概念7二、转让背书1、一般转让背书2、特殊转让背书期后背书:票据期限届满后进行的背书。票据已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进行背书转让,否则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回头背书:以票据上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原背书的后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8三、非转让背书1、委任背书(委任取款背书)“委托收款”2、设质背书“质押”9四、背书的效力
3、权利转移;责任担保;权利证明。10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提示承兑: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并要求其承诺付款的行为。第四节承兑11承兑的具体规定:1、承兑期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1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
4、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2、付款人义务:13第五节保证一、票据保证概述1、保证的概念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所为的从属性票据行为。特征:(1)票据保证的从属性与独立性从属性相对于基础票据行为——出票相对于被保证票据债务的有效独立性票据债务的实质原因第49条保证人对合法
5、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14(2)是对票据债务的保证,不涉及民事权利的主张(3)是要式法律行为: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不记载?) (四)保证日期;(不记载?)(五)保证人签章。152、保证的分类:(1)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依是否按要求记载(2)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责任连带(3)单纯保证与不单纯保证依是否附条件,我国禁止不单纯保证(4)全部保证与部分保证我国票据
6、法未规定部分保证,应如何认定部分保证的效力?16一、付款的概念汇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第六节付款17二、付款提示1、提示的概念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出示票据以请求其付款的行为。2、提示期限(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18持票人依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19三、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审查责任1、审查背书
7、是否连续2、身份审查——持票人是否是汇票的最后受让人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自行承担责任。20四、期前付款、提存、签收未达到期日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汇票金额提存后,票据关系消灭,汇票债务人责任免除。票据是缴回证券,持票人获得付款后应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托行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帐户,视为签收。21一、概述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出现其他特殊事由时,向其前手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第七节追索权22二、追索权行使原因1、不获付款(到期追索,其他为期前追索)2、不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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