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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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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第二版)王利明 著第一编导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第四节 民法与商法第五节 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第七节 民法典的体系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二、民法的两种含义三、我国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据许多学者考证,私法意义上的“民法”一词出现于明治时代的日本,中文“民法”一词是由日文转译而来,而日文中“民法”一词究竟是译自法语还是荷兰语,目前仍有争议。一、民法的语源近代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所使用的“民法”一词(在法语为droi
2、tcivil,英语中为civillaw,德语中为BürgerlichesRecht,在荷兰语中则为BurgerlykRegt)皆由市民法(iuscivile)转译而来。自中世纪以来,“市民法(iuscivile)”一词成为罗马法的总称,西方学者称之为私法。中世纪的时候,市民法又与教会法相对应。法国大革命之后,市民被理解为公民,因而民法被认为是适用于全体人民的法律。二、民法的两种含义本书认为,对于民法的概念应从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两方面加以理解。(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而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当前制定民
3、法典,其重要目的在于实现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体系化的主要意义在于:第一,体系化是民法典的内在要求。第二,体系化有助于在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制度中充分贯彻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同时有助于消除整个法典价值观念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第三,体系化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第四,依照科学的、完备的体系所构建的民法典有助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第五,体系化有助于通过保证民事法律规范的稳定性,最终实现社会生活关系的稳定性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可预期性。二、民法的两种含义(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
4、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的特点在于:一方面,注重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本身,而并不注重其外在的形式。另一方面,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仅仅限于法律、法规,而且包括了大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所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在法源上意义更为宽泛。三、我国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在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作为规范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具有仅次于宪法的地位,它确立了各类主体的基本行为规则,确定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条件,所以也有“
5、小宪法”之称。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四、民法是权利法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一、民法是私法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最初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标准极不统一,学界主要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利益说,二是隶属说,也称为“意思说”,三是主体说。一、民法是私法区分公法私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私法领域中奉行的基本原理是私法自治,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通过法律行为构建其法律关系。第二,在公法领域中,公共权力法定。而在私法领域,奉行私法自治的理念,法不明文禁止则为允许,其赋予了当事人广泛
6、的自由。第三,区分公、私法有助于正确认定法律责任的性质。第四,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从历史沿革上看,民法始终是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民法的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实际上主要就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商品关系的形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要有独立的商品“监护人”(所有者),二是商品交换者必须对商品享有所有权,三是必须要商品交换者意思表示一致。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由于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也相应地产生、发展。现代社会中的每个社会成员,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是国家的公民,其以市民社会成员的身份与
7、他人达成各种民事关系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必然要求获得民法上的保护。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权利典章,是市民社会中民事权利的保护神。四、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得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第一,从历史上看,民法就是为了对抗公权力的干预、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而产生的。第二,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第三,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第四,从权利救济的角度来看,无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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