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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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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实体部门法,是与刑法、行政法并列的、仅次于宪法的实体部门法。与这些实体部门法相对应的是程序法。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民法就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2、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基本特征民法作为一个传统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门特定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关系soldiersinthewartowintheconfidenceandcourage,strengthhasgrown.InMarch1939,finallycreatedthedirectleadershipofthepartyranks--Jiang
3、suTaihuanti-Japanesevolunteerarmy.BytheChineseCommunistParty,songLingZhenQianKangmin(songLingMonumentPark•famousmartyrsoftheRevolutionMoney'seldestson)asCommander,DeputyCommanderDingBingcheng.ThisisterritoryofWujiangfirstestablishedbytheChinese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是确定民法的调
4、整范围的标准。所谓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就是强调双方在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地位应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双方是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关系。这种关系就是指商品交换的关系。(一)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关系。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要素。人格在法
5、律上不得抛弃、不得转让并不得褫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亦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身份关系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基于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财产关系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的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关系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其特点是:(1)强调当事人身份的非官方性质,这与发生于上下级之间或与国家之间的调拨、没收、税收、罚款等不同,这类具有服从性质的财产关系,不由民法调整;(2)可以被支配,不能被支配的资源,例如日月星辰、气流风暴等不能作为
6、财产;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例如人的器官、血液等不能作为财产。soldiersinthewartowintheconfidenceandcourage,strengthhasgrown.InMarch1939,finallycreatedthedirectleadershipofthepartyranks--JiangsuTaihuanti-Japanesevolunteerarmy.BytheChineseCommunistParty,songLingZhenQianKangmin(songLingMonumen
7、tPark•famousmartyrsoftheRevolutionMoney'seldestson)asCommander,DeputyCommanderDingBingcheng.ThisisterritoryofWujiangfirstestablishedbytheChinese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可分为两类:即支配型与流转型。支配型财产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样的问题。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谓之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上谓之知识产权。流转型
8、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在交易中即财产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状态。流转型财产关系民法上谓之债的关系。财产还可以区分为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前者指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消极财产仅债务。(一)民法调整的关系表现为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用民法来调整,就是指民法从法律上对商品交换的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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