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原理与案例第十六章违约责任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第十六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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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姚辉编著第十六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构成第三节违约形态第四节违约责任形式引例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责任与合同责任二、违约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一、违约责任与合同责任违约责任乃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后果。所以违约责任应该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情形下,违约一方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能包括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和合同履行之后,以及不履行法定或者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一、违约责任与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违约责任的上位概念,除

2、违约责任外,尚包括先契约责任、合同无效责任和后契约责任。完整地看,合同责任应该有实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加害给付责任、合同无效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后契约责任共六种具体形式。二、违约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分为两种,即权利的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所谓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债务人应担保债权人取得权利,不致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丧失其标的物;物的瑕疵担保则是指债务人应担保其给付的标的物在质量方面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违反此种担保义务,应承担特殊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构成一、归责原则二、责任构成要件一、归责原则综观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

3、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过错责任原则。一般认为,英美法在违约救济方面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但是,正如大陆法系在采纳过错责任的同时,并不完全排斥严格责任一样,英美法系在采纳严格责任的同时,也没有完全否定过错因素在确定合同责任方面的意义。一、归责原则认识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上采哪种归责原则,应综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总体规定而判言。全面综合判断,我国《合同法》应该是采取了严格责任、过错责任两种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合同法原则上是采严格责任原则,在法有明确规定时,采过错责任原则。二、责任构成要件严格责任下的违约责任有如下构成要件:1违约行为。2没

4、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按照通说,由于采严格责任原则,因此损害事实并不成为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第三节违约形态一、违约救济与违约形态二、预期违约三、实际违约一、违约救济与违约形态我国合同法借鉴了大陆法的违约形态及责任方式的相关理论及规定,即把合同义务不履行划分为各种违约形态,以违约形态为中心设定不同的违约责任。一、违约救济与违约形态《合同法》根据不同的情形从两个角度对违约形态作了划分:一是根据违约的时间,将违约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二是根据违约程度,将违约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即拒绝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不适当履行有广、狭两种含义,广义的不

5、适当履行包括各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或法定的条件的行为;狭义的不适当履行仅指债务人未按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二、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判例。其意义,乃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当事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前者为明示预期违约,后者为默示预期违约。二、预期违约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预期违约行为时,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取决于债权人的选择,具体可产生如下相应的不同法律后果:(1)拒绝接受预期违约的要求。(2)接受预期违约的要求。(3)债务人撤回毁约。三、实际违约(一)拒

6、绝履行拒绝履行的特点是一方当事人确定地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且无任何正当理由。在学理上通常认为一方严重违反合同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造成期待利益的重大损失的根本违约行为也等同于拒绝履行行为。三、实际违约(二)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履行迟延在广义上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狭义上是指债务人的给付迟延。三、实际违约(三)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或者履行不当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四)部分履行所谓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

7、量上存在着不足。第四节违约责任形式一、实际履行二、支付违约金三、损害赔偿一、实际履行大陆法系德国法上认为强制实际履行是对违约的首要的补救方法,只有在“不能回复原状或回复原状已不足以赔偿债权人的损害”和“回复原状需要支付不相当的费用时”,才可以通过金钱赔偿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在英美法系,普通法所提供的违约补救主要是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只有在损害赔偿不能作为一种充分的补救方式时才能得到运用。作为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从非违约方的角度来看,对于金钱债务,其任何时候都可以向违约方主张继续实际履行,违约方不得以其履行不能提出抗辩;对于非金钱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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