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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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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姚辉编著第十章债的一般理论第一节债的概念第二节债的种类第一节债的概念一、什么是“债”二、债权与请求权三、债务与责任引例王忠勤诉电视台插播广告损害赔偿案一、什么是“债”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罗马法上的债以拉丁文Obligatio一字兼括,有时也称做“法锁”(jurisvinculum)。所谓法锁或法律上的锁链,即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特定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就是债的关系。一、什么是“债”债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在于:1特定性。2相对性。【案例10—1】LumleyvGye案一
2、、什么是“债”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债的客体。然而何为债的客体,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问题与思考】此“债”可待成追忆?进一步思考和讨论:1民法典究竟要不要保留“债”、“债权”、“债务”等概念?2有的学者主张取消民法典的债权总则编,但并不主张取消债权的概念。这在学理上是否成立?立法上是否可行?二、债权与请求权债既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关系,债权即为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其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而,债权为请求权,而不属于支配权。但是债权与请求权又有区别。三、债务与责任债务与其他义务一样具有强制性,是由法律的强
3、制力约束的,因此,债务与责任的关系极为密切。没有责任,债务的法律约束力也就不存在。但在债务与责任的关系上有不同的学说。我国民法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严格区分了债务与责任。三、债务与责任归纳起来,债务与责任的区别有如下几点:第一,责任是为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置的措施,它是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为责任制度的宗旨。第二,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即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债务在性质上转化为一种强制履行的责任。第三,责任是与诉权联系在一起的。三、债务与责任
4、二者间的联系表现为以下情形:其一,有无责任的债务。其二,有无债务的责任。其三,有负债务而自己不负责任者。其四,有负责任而自己不负债务的。其五,债务与责任纵属同时存在,而其范围则不尽相同。其六,债务的内容与责任的内容,多不相同。【案例10—2】不法原因给付案【问题与思考】民事责任的未来第二节债的种类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五、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
5、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一)按份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二)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
6、而消灭的债。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是各自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而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或义务是连带的。因此,在按份之债中,仅存在对外效力问题,即任一债权人实现了其份额债权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其份额债务,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则既有对外效力问题,又有对内效力问题。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三)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
7、一给付为标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其特征在于:第一,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于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务。第二,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第三,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债务人之间没有共同目的,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相同纯粹出于偶然的巧合。第四,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同一或基本相同。第五,多数情况下存在终局责任人。【案例10—3】不真正连带案例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其标的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有的称为单纯之债,通说是指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
8、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可将其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广义的特定之债是指各种特定给付的债,既包括给付特定的物,也包括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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