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3215376
大小:293.50 KB
页数:37页
时间:2019-10-03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第二章民事主体》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姚辉编著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一节自然人第二节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第三节法人第一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能力二、两种特例三、合伙一、自然人的能力(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我国民法上,自然人都平等地拥有民事主体资格,都平等地享有法律上所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职务、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的限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任何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限制和剥夺。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法律所认定的形成意思的能力,即主体能够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一、自然人的能力(二)责任
2、能力关于责任能力之性质,学理上不无分歧,主要有归属能力说和归责能力说两种。【问题与思考】监护制度的法律地位关于监护制度之沿革,学界通说认为起源于罗马法。监护在本质上乃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缺格的补充。中国民法上所规定的监护是一种独特的监护。关于监护制度的性质,历来有不同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为权利说。二为义务说。三为职责说。二两种特例【案例2—1】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2—2】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侵害名誉权案二两种特例(一)胎儿的保护《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
3、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此项规定及其所遵循的法理,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基于权利能力理论的自然法理念,胎儿理应享有权利能力,因胎儿毕竟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现实性。二两种特例在民法上,未出生的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为了照顾其出生后的利益,法律在以下两种情形予以特殊考量:1继承中的特留分利益。2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二两种特例(二)死者的遗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0日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对死者名誉的保护延伸到死者姓名、肖像、荣誉
4、、隐私、遗体、遗骨。三、合伙(一)第三主体?判断哪些社会组织体成为民事主体时,应当考虑以下三个条件:1独立的意思。2独立的名义3财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4责任的独立性。三、合伙(二)商业合伙、有限合伙和隐名合伙有限合伙是与普通合伙对应的概念,指的是为了在某一商号的名义下从事商事营业而建立的一种商事合伙。隐名合伙是与显名合伙相对的概念。所谓显名合伙,就是指所有的合伙人都要公开其身份和姓名,并参与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的活动的合伙。所谓隐名合伙,就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即隐名合伙人,对另一方即出名营业人,进行投资,但不参加执行业务,仅仅分享其利益以及在其出资的范
5、围内分担其损失,对外不公开其姓名的合伙。三、合伙(三)个人合伙制度概览1定义及特征2合伙协议3入伙和退伙4合伙财产5合伙的经营6合伙的债务清偿第二节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一、人格、人格权、人格权法二、一般人格权三、具体人格权引例《秋菊打官司》肖像权案一、人格、人格权、人格权法民法上现在一般在两种含义上使用“人格”一词:其一,人格与民事主体互为指代。第二,就是作为权利的人格权的客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关于人格权法在民法中的设置,具体而言,在民法典中要不要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学术界存在肯定及否定
6、两种观点。【问题与思考】“人格权法”:要否独立成编?二、一般人格权对于一般人格权的性质,历来有不同观点。国外有诸如人格关系说、概括性权利说、渊源权说、个人基本权利说等诸种学说。我国主要有以下观点:(1)认为一般人格权是关于人之存在价值及尊严的权利,是以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具有发展性、开放性。(2)认为一般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3)认为一般人格权作为相对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概念,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并且决定具体人格权的一般人格利益。二、一般人格权【案
7、例2—3】读者来信案一般人格权为自然人人格利益的法律表现,其保护对象为自然人人格利益之抽象及总和,具有解释、创造和补充立法上明定的具体人格权的功能。【新闻扫描】魏文彪:《不做警示他人角色的权利》三、具体人格权【案例2—4】“八哥”骂人侵权案(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就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自然人对自身健康状况予以维护的权利。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三、具体人格权(二)姓名权、名称权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得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
8、利。关于姓名权在民法上的性质,一向有不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