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继承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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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继承法第十七章继承法第一节继承的含义及构成要件第二节继承权的取得、行使、放弃和丧失第三节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法定继承第五节遗嘱继承第六节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七节遗产的处理第一节继承的含义及构成要件一、继承的含义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后,其近亲属按照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具体规定,无偿取得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的含义:(一)继承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其死亡近亲属的遗产。(二)继承是按照死亡近亲属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具体规定,无偿取得该死亡近亲属的遗产。1、是从自然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2、按

2、照被继承人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具体规定进行。3、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二、继承的构成要件1、近亲属中有人死亡。2、死亡近亲属有遗产。3、死者有继承人且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4、继承人行使继承权,接受遗产。第二节继承权的取得、行使、放弃和丧失一、取得自然人之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相互取得遗产继承权二、行使继承权的行使表现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接受继承或者不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权行使的结果,是取得应继承遗产份额的所有权。继承权的行使,以继承的开始为起点,以遗产的取得为终点。确定继承开

3、始时间的意义:1、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继承人的继承权由期待权升阶为既得权,从而得以行使,或者放弃。2、从继承开始时起,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所有的财产和所负的债务才转化为遗产,其范围、数额等方可确定,以供继承。3、继承人的范围、顺序等才能具体确定下来。4、被继承人死亡后,参加继承关系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被继承人遗嘱是否有效等才能予以确定,继承权的行使结果才能具体化、定量化。5、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教学案例:被继承人死亡二十年后未占有遗产的继承人是否还可以要求分割遗产?19

4、62年,张永贵夫妇相继去世,遗有位于贵阳市贯珠巷23号私房一栋三间。大儿子张胜全治丧完毕便回部队工作,未对遗产处理做出意思表示。二儿子张胜利在贵阳工作,自父亲死后一直居住在23号。1979年张胜利将其中一间房租给他人居住,张胜全得知后未表示异议,1986年张胜全转业回贵阳工作,即提出对房屋进行分割,遭到拒绝。张胜全无奈诉于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张永贵夫妇无其他继承人。遂判决,张胜全、张胜利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平均分配遗产,每人得房屋一间半。张胜利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父母死亡已24年,按《继承法》第

5、8条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基础知识1、继承的开始:被继承人死亡2、继承权放弃与否的判断标准问题。3、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要区分普通诉讼时效和长期诉讼时效。继承法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民通意见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

6、定。”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三、放弃是指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明确做出不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权放弃的构成要件是:1、继承人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2、继承人须明示其放弃意思3、继承人不得因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法定义务。继承法司法解释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法定义务的内容:(1)清

7、偿被继承人生前因继承人不尽赡养、扶养义务,为生活之需所负债务的义务。(2)支付被继承人丧葬费用的法定义务(3)赡养或扶养其他继承人的法定义务。(4)继承人的其他法定义务。四、丧失是指继承人因有继承法规定的不法行为,被人民法院取消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也称为继承权的剥夺。(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被继承人所立合法遗嘱、情节严重的。(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1、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须为故意,过失

8、致死不计入此列。2、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既遂还是未遂,不问直接还是间接,不管是共犯还是单独行凶,不问是否是为了谋夺财产,都应毫无例外的丧失继承权。3、被继承人生前的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该遗嘱无效,剥夺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4、实施杀害行为的继承人,只丧失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对其他近亲属的遗产继承权,不应因此而一同予以剥夺。5、实施杀害行为的继承人无刑事责任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行为能力的,应否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未予以明确。(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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