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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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继承法主讲:张竞芳前言一修改婚姻法的起因二修改婚姻法的方式三修改中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一修改婚姻法的起因(一)关于夫妻财产制(二)关于“包二奶”(三)关于家庭暴力二修改婚姻法的方式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当将80年婚姻法从条文到内容都作大幅度修改。另一种认为80年婚姻法是好的法律,这次修改应以80年婚姻法为基础,只是针对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作适当的修改,可改可不改的条文不改,以维护婚姻法的稳定性。三修改中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一)关于重婚问题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有学者主张应扩大重婚罪的范

2、围,将那些虽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或生有子女的,定为重婚罪。绝大多数学者持不同意见。理由是:1与婚姻的概念相冲突;2婚外同居的表现形式多样,情况比较复杂;3婚姻法在本质上属于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二)关于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区别:1虐待可构成犯罪,家庭暴力刑法中无家庭暴力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依刑法相关规定处理;2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特点,家庭暴力可能只是一次,如一次殴打或一次性暴力;3虐待一般为精神折磨,精神折磨导致严重后果的,构成虐待罪。家庭暴力一般为肉体折磨。(三)关于夫妻间相互忠实的问题新婚姻法第4条补充规定:夫妻应当互

3、相忠实、互相尊重。巫昌祯教授认为:这一规定在道德上具有倡导性,在法律上具有宣言性。(四)关于事实婚姻问题新婚姻法回避了事实婚姻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以后对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律认定为非法同居。对事实婚姻不再承认。学者观点:1认为结婚举行仪式是多年婚姻习俗,法律硬性规定取消不承认,实践中不易执行,因此应当承认。2认为对事实婚姻应采取有条件承认。认为如果符合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仅仅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不登记又有正当原因的,应予以承认。这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五)关于夫妻财产制问题新婚姻法增设了个人特有

4、财产,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对婚姻法修正案中曾规定的夫妻财产转化问题,学者有不同看法。认为:一是对妇女不利;二是从法理上讲不太公平。(六)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多数人主张以“婚姻关系破裂”取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大部分是感情问题但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为了涵盖离婚的全貌,采用“婚姻关系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更科学、更准确。(七)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原因多种多样,从有无过错上讲,分为三种情况:1是双方均无过错;2是双方均有过错;3是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没有过错。这一制度的作用是:1填补无过错方的损害,使无过错方获得心理上的

5、慰藉。2制裁、预防违法行为。3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2002年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提到了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上来。婚姻法学专家受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委托,起草了民法婚姻家庭编的专家建议稿。一关于立法模式的选择二关于体系结构的安排一关于立法模式的选择两种方案:一种方案是将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完整地纳入法典化的民法,使其单独成编,叫民法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这是法典主义方案。另一种方案是保留《婚姻法》的单行法地位,仅在民法的相关部分(如人身权章的身份权节)对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作若干原则性的规定,与《婚姻法》相衔接。这是单行法主义方案。二关于体系结构的安排第一章通则,是

6、有关该编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的规定。第二章亲属,是有关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的范围、亲属的种类、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亲等及其计算方法等规定。第三章结婚,是有关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和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规定。第四章夫妻,是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定。第五章离婚,是有关离婚登记、离婚诉讼、离婚时的财产清算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等规定。第六章父母子女,既有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一般规定,也有关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的专门规定。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是否需要规定,尚需作进一步的研究。抚养与赡养应否对等问题。如果

7、由于客观原因使父母没能履行或无力履行抚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成年后,仍应赡养父母。如果父母有负担能力,基于主观原因,对于子女犯有故意杀害罪(未遂)、虐待罪、遗弃罪或者父亲奸污女儿罪,子女成年后,就允许他们不赡养父母。父母与婚生子女问题。国外立法有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即指丈夫证明在妻子受胎期内,未与妻有同居行为时,其依法享有否认该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没有关于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规定,但实践中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问题。三种情况:1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补办了结婚登记,该子女视为婚生子女(准正)。2由生父自愿表示认领。3被生母

8、指认的生父不承认该子女系其所生,此时可由生母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或进行亲子鉴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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