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继承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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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与继承法学主讲:阮旭聪第一讲总论一、概说二、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对象三、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四、保障《婚姻法》各项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一、概说婚姻家庭关系,即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合称,是指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家庭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一、概说1950年《婚姻法》在总则中开宗明义地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一、概说1980年《婚姻法》在总则中对调整对

2、象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对基本原则作了重要的补充。除保留原《婚姻法》中关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等原则外,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在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一、概说2001年修正后的现行《婚姻法》总则,重申了1980年《婚姻法》中的各项基本原则。第三条第二款中,将禁止重婚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增设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增设一条作为第四条,从总体上表明了法律对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基本要求。二、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对象(一)我国的《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而不是狭义的婚姻

3、法,它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二)我国《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而不是全都准则,应当将《婚姻法》这部法律和婚姻法(婚姻家庭法)规范的总和加以区别(一)我国的《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而不是狭义的婚姻法就纵的方面而言,包括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就横的方面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体之间、近亲属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从性质上来看可以分为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两大类别。(二)我国《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作为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准则的《婚姻法》,在全部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统率作用。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作出各种必要的规定三、

4、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二)一夫一妻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的原则(七)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公民(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原则是一男一女结合为配偶的婚姻形式。按照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有配偶者

5、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以前,不得再行结婚。(三)男女平等原则作为一般的法律概念,男女平等泛指男女两性在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中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酌义务。(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妇女是不同于男子的社会群体,具有自身的种种特点,肩负着社会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两副重担,对其权益,在立法上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某些特殊的保护措施。敬老爱幼,是中国人民的传统美德,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事业。(五)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和适当的晚婚、晚育。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合理安排第二胎生育,禁止超过二胎的多胎生育(但对人口稀少的

6、少数民族,生育政策适当放宽)。(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的原则要求互相忠实绝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可以依法离婚。因一方不忠实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受害的无过错方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如诉请离婚、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等。(七)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则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是指晚辈家庭成员对长辈家庭成员应当予以尊敬,使之愉悦地度过晚年;长辈家庭成员对晚辈家庭成员应当予以爱护。“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家庭成员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不得以强凌弱。四、保障《婚姻法》各项

7、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三)禁止重婚(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五)禁止家庭暴力(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法律对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干涉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违法行为的总称。(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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