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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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一章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概述第二章结婚制度第三章夫妻关系第四章离婚制度第五章亲子制度第六章收养制度第七章扶养制度第八章继承制度概述第九章法定继承第十章遗嘱继承第十一章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第十二章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处理第一章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一般概念婚姻的含义:1、自然层面——男女两性的结合2、社会层面——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3、法律层面——双方具有夫妻身份家庭的特征:1、是一个亲属团体2、是一个具有共同经济的生活单位(二)法学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2、。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第二节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1、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2、既有人身关系,又有财产关系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一)结婚自由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2、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二)离婚自由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1、夫妻双方有共同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诉讼权利。2、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注: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

3、、毫无限制的。案例:刘某(女)是某村农民,婚前有恋爱对象,刘某的哥哥43岁还没有娶上媳妇,父母十分着急。为了给刘某的哥哥成家,父母决定用刘某与临村姓曹的换亲。刘某不同意,但父母多次流着眼泪向她哀求,刘某心软,就违心地答应了这门亲事。于1988年1月24日与曹某结婚。刘某的哥哥与曹某的妹妹也在同—天结婚。当时双方父母商定,婚后这两对婚姻中的一对离婚,另一对也必须离婚。曹某比刘某大10岁,身材矮小,性情粗野,结婚第三天就对刘某进行殴打,还说“女人不打,上房揭瓦,非打服你不可”;此后,曹某经常酗酒滋事,对刘某任意凌辱,拳脚相加。还经常说:你是我用妹妹换来的

4、,死活都由我。婚后生活使刘某受到严重摧残。刘某多次请求父母准许其离婚,但每次其父都说:“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你要离婚。我就死给你看。”其母也说:“你离婚,你哥不也得离婚吗?这婚不能离”。在父母的压力下,刘某只好继续在痛苦中煎熬,1990年1月,刘某又道曹某毒打受伤,同年2月,刘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问:本案中,刘某有无提出离婚诉讼的权利?二、一夫一妻原则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男女平等原则核心: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1、家庭暴力广义:对家庭成员狭义:

5、殴妻2、虐待3、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等违法行为。4、法律责任追究(1)劝阻调解(2)离婚损害赔偿(3)民事侵权责任,强制履行义务(4)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案例:丈夫打伤妻子要赔偿吗1997年4月5日,山东省某县城关镇在家休假的余秀梅接到娘家兄弟打来的电话,说母亲有病。余思母心切,未给丈夫胡东坡留言,便赶回娘家。第二天,余秀梅回家时,胡东坡以没向他打招呼为由对妻子恶意辱骂。余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说了句“回娘家是我的自由,你没权力限制我”。胡见妻子竟敢顶撞自己,随手抄起地上的木

6、凳向余头上砸去,接着又对失去反抗能力的余秀梅拳打脚踢半个小时之久。余秀梅被丈夫胡东坡打伤后住院十几天,共花去医药费3500元;在余秀梅住院期间,其丈夫胡东坡不仅拒不认错,而且还不尽丈夫应尽的护理义务。鉴于此,余秀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并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胡东坡承担刑事责任及住院期间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助费共5000元。同时,余秀梅还向法庭出示了与胡东坡结婚时各自财产的公证书。法庭认定,胡东坡殴打妻子的行为已构成了伤害罪。此案最后在双方父母的协调下达成协议,胡东坡向余秀梅赔礼道歉,保证不会再有类似事情发生,余秀梅不再追究胡东坡的刑事责任,但不放弃

7、经济赔偿。赔偿方式是把属于胡东坡的婚前财产按现行价格予以折价,将其中价值4200元的财产的所有权转归余秀梅。五、计划生育原则我国整体形势严峻,城市相对乐观。我国计划生育的内涵是降低人口的增长率,提高人口素质。总要求是要贯彻“少生、晚生、优生、优育”的方针。具体而言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推行和奖励一胎(2)严格控制二胎(3)杜绝和惩罚多胎六、夫妻间相互忠实、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原则如果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受害方可采取如下救济措施:第一,请求离婚(婚姻法第32条)第二,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第四节亲属制度一、亲

8、属的概念和种类(一)亲属的概念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且彼此间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1.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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