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 本科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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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权的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遗产的处理继承法目录第一节 继承权的概述一、概念和特征(一)概念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期待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指的是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客观意义

2、上的继承权被称为一种期待权。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即得权)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具体权利。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于继承开始后由客观意义继承权转化面来的,是继承人可以现实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因而是一种既得权。(二)继承权的特征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2、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3、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4、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第一

3、,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第三,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二)继承权平等原则1、继承权男女平等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3、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第二十九章4、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按照《继承法》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5、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我国《

4、继承法》中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四)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1、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2、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3、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一)继承权的接受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三、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

5、,视为接受继承。(二)继承权的放弃又称为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三)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

6、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四、 继承的开绐(一)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的开绐亦即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死

7、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相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生铁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人的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二)继承开始的地点继承开始的地点,是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行使继承权,接受遗产的地点。继承开始的地点一般为被继承人的生前最后的住所地。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与主要遗产的所在地不一致的,以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的地点。遗产为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继承的地点。第二节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

8、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一、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法定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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