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家庭继承法综合案例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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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继承法综合案例示范案例一:收养、离婚抚养综合案例(一)案情介绍刘强和张月是夫妻,于1994年5月收养2岁弃婴一名,依法登记后为之取名刘莹。由于刘强长期在外工作,刘莹一直同张月的母亲王梅生活,张月也时常到母亲处照顾刘莹并按月支付生活费。1998年7月,刘强、张月协议离婚,两人商定刘莹随张月生活。同年9月,张月与吴鹏结婚,刘莹仍与王梅一起生活,张月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1998年12月,张月因病死亡,刘强与吴鹏均不愿抚养刘莹,刘强遂与王梅协商,提出以一次性支付5000元为条件解除与刘莹的收养关系。王梅则认为费用太少要求增加,双

2、方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请求解决。请问:(1)刘强与刘莹的父女关系是否受刘强与张月离婚的影响,为什么?(2)吴鹏对刘莹有无法定抚养义务?(3)如果刘强与王梅在诉讼中就一次性支付的生活费达成协议,可否解除与刘莹的收养关系,为什么?(二)分析意见1、刘强与刘莹的养父女关系不受离婚影响。因为刘强与刘莹间通过合法收养建立了养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26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而《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

3、女”。2、吴鹏对刘莹有无法定抚养义务。从本案实际情况看,刘莹未受吴鹏的抚养教育,两人属直系姻亲关系,故吴鹏对刘莹无法定抚养义务3、刘强不能用协议解除与刘莹的收养关系。即便刘强与王梅在诉讼中就一次性支付的生活费达成协议,也不可以解除与刘莹的收养关系。示范案例二:结婚、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离婚综合案例(一)案情介绍1990年5月,刚满19岁的孟丽与25岁的男青年谢涛未办结婚登记即举办了婚礼便以夫妻名义在谢涛处共同生活。1990年8月,孟丽的父亲孟祥因病死亡,留下存款1万元及50平米私房一套,由于母亲早亡又没有其他兄弟姐妹,孟丽就与谢涛搬

4、入该私房居住。谢涛从其舅舅处借款2万元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并在给舅舅的借条中写明了该款的用途。自1995年起,谢涛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感情日趋冷淡。2004年3月,孟丽用父亲留下的1万元购买了股票若干且获利3万元,但孟丽却隐瞒了这一情况。2004年5月,谢涛从朋友处知悉此事十分气愤,遂要求孟丽交出该款,孟丽却提出离婚要求,谢涛同意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孟丽便向法院提出离婚,并指出房屋应为自己的个人财产,股票是用父亲遗产购买本金及收益也都应归自己所有,谢涛则提出不仅要分割房屋和股票收益且自己所欠舅舅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5、请问:(1)孟丽与谢涛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孟祥死亡时留下的50平米私房及1万元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3)孟丽取得的3万元股票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4)谢涛为装修房屋而向舅舅借款2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二)分析意见1、双方属于事实婚姻。双方是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到1991年的时候,当事人双方均已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所以应认定为事实婚姻。2、孟丽取得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孟丽取得遗产时其婚姻关系未成立,而当其达到符合事实婚姻认定条件时,该财产权利已取得属婚前

6、财产,因此应属孟丽个人财产。3、股票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的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4、借款属于共同财产。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讨论案例:1、离婚与财产分割综合案例2、约定财产制、离婚家务补偿综合案例3、继承、监护、抚养综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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