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

ID:43167628

大小:44.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9-28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_第1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_第2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_第3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_第4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信用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护工具,是指信用保护卖方和信用保护买方(以下合称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以下简称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以下简称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

2、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工具。第三条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合约由交易双方签署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以下简称主协议)、补充协议(如有)以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确认书等一系列合同文本组成。合约项下的相关权利义务由交易双方各自享有和承担,不可转让。凭证由凭证创设机构(以下简称创设机构)创设,就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凭证持有人提供信用保护,并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转让。第四条信用

3、保护工具的参与者管理、创设、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交所、中国结算其他业务规则办理。第五条交易双方在合约交易前应当签署主协议并报送上交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交易双方可以就合约的违约情形、履约保障等相关事宜签署补充协议,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及上交所、中国结算的其他相关规定。第六条交易双方就信用保护工具达成交易并通过交易系统确认后,应当认可成交结果,并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第七条上交所根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市场参与者及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管理。上交所为信用保护工具提供成交确认平台服务,发布相关行情信息,并进行集中监测。第八条中国结算根据交易系

4、统发送的数据为信用保护工具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第二章参与者管理第九条信用保护工具参与者的投资者适当性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参考实体受保护债务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保持一致。参考实体受保护的多个债务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一致的,以受保护债务中较高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准;受保护债务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明确的,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交易。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信用保护工具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交易双方应当充分知悉信用保护工具的相关规则,了解信用保护工具的相关风险,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否适合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并自行承担风

5、险。第十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机构、信用增进机构等经上交所备案可成为合约核心交易商(以下简称核心交易商):(一)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及承担能力;(二)具有相对独立的信用保护工具交易团队;(三)已建立完善健全的内部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四)近3年未因重大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采取过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核心交易商可以与所有投资者签订合约,其他投资者只能与核心交易商签订合约。第十一条核心交易商中信用资质和风险管理能力突出的,经上交所备案可成为创设机构,具体条件由上交所另行规定。第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6、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经纪客户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经纪客户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建立经纪客户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诚信档案。证券公司应当在经纪客户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前,向其全面介绍信用保护工具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包含上交所确定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第三章信用保护合约第十四条合约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一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合约申报,另一方进行确认。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双方的确认,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合约生成交易确认书。第十五条合约的保护

7、费支付方式可选择按季支付约定保护费、季度标准保护费和部分前端费用相结合或者前端一次性支付。季度标准保护费率根据合约签订时参考实体的主体评级确定,同一参考实体有多个评级的,以其中最低评级为准。交易双方商定的保护费率和标准保护费率之间的差额通过前端费用调整。第十六条采用季度标准保护费和部分前端费用相结合支付方式的,合约保护费支付日为合约存续期间每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合约到期日为约定年份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或者12月20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