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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8
《东北证券1号动态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东北证券1号动态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第1部分前言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为规范“东北证券1号动态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
2、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东北证券1号动态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下称《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合同文本遵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附件《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的要求制订。第二条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
3、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第三条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第四条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第2部分合同当事人第六条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分别与管
4、理人、托管人签署的《东北证券1号动态优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条款》(下称《签署条款》)中列示。第七条管理人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法定代表人:矫正中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邮编:130022)联系地址:上海延安东路45号工商联大厦20楼(邮编:200002)联系电话:021・63556978传真:02—63373453联系人:焦志常第八条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树清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邮编:100032)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邮编:100032)联系电话:010-67595017传真:010
5、-66275830联系人:王普祎第九条名称与类型1、名称:东北证券1号动态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十条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1、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增发新股)、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可转换公司债等)、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股票资产的核心组合将投资于具有良好公司治理以及因治理结构使公司内部得到明显提升的沪深300指数的成分股或备选成份股,卫星组合的投资对象重点为具有良好公司治理以及因治理结构使公司内部得到明显提升并且经过严格基
6、本面分析和价值评估,同时配合持续深入的跟踪调研的上市公司股票,这些公司具备良好的产业前景、雄厚的企业竞争力、持续的增长潜力、稳健的财务品质等特征。2、投资比例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比例为: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可转换债券、权证):0-95%,其中持有权证的市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5-75%。计划在封闭期间应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5%,在开放期间比例不低于10%。第十一条存续期3年。第十二条各方同意本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第十三条单个委托人最低参与金额首次参与本计划
7、最低参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包括参与费),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参与部分,需为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委托人将红利再投资本集合计划份额不受上述限制。第十四条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1、各方一致同意,在推广期终止时,若本集合计划符合下列条件:(1)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2)募集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3)客户不少于2人;(4)符合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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