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心通”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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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脑心通”补充材料商标评审屮请材料U录商标:脑心通申请号:4892462注:使用木中请材料冃录时应认真阅读背而的说明1驳回注册商标复审申请(补充材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木公司受巾请人一一咸阳步长制药冇限公司的委托于2008年9月16H向贵会提交了第ZC4892462BII1号,脑心通淌标的驳回复审申请,现在规定期限内向贵会补充材料如下:一、,脑心通'商标是由申请人所独创并经国家批准的独家生产的产品商标巾请人早在1993年8月28H取得营业执照时其经营范围就被核准为,开发、生产脑心通及中风健脑帽系列产品、销售自产产品'(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年9月4日,陕西省卫

2、生厅下发的,关于同意生产'甲硝卩坐注射液'等一批药品的批复'中申请人生产的,脑心通胶囊’位列其中(证据2:陕西省卫生厅的批复复印件);1998年9月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创始人赵步长先生作为,脑心通胶囊的新药研究及推广应川'第一完成人获陕西省科委科技进步一等奖。2002年6月25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脑心通胶囊'的国家药品试行标准(证据3:,脑心通胶囊'国家药品试行标准复印件)。2002年11月30日,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获,脑心通胶囊'药品注册证(证据4:,脑心通胶囊’2药品注册证复卬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数据库屮可以杳询得到名称为,脑心通'的药品只有申请人独家生产的批准

3、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25001的脑心通胶囊产品(证据5:国家食品谿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中关于,脑心通’产品的查询结果复印件)上述证据均表明,申请商标,脑心通'是申请人所独创并唯-获得国家批准的药品商标,它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二、申请商标,脑心通*ft1993年至今由申请人独家生产并使用申请人ft1993年成立开始至今就一直在生产和销售,脑心通’产品(证据6:,脑心通'产品图片复卬件)。经过了近15年的持续不断的使用和宣传,已使得中请商标,脑心通'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脑心通‘己成为专属于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的特有的商标。早在2001年8月屮请人就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步长的名义申请了名称

4、为,一种可用于治疗中风和胸痹的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01128760.8,2005年12月21口获得授权;随后,申请人又进一步开发的改进了有关,脑心通'的制备方法,并陆续获得发明专利的授利,专利号分别为ZL200410040805.5>ZL200510043186.X.ZL200510042657.5,至此,申请人已形成了以,脑心通'为核心的专利保护体系(证据7:,脑心通'系列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3三、,脑心通'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笫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的相关规定,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是错误的在《商标驳冋通知书》屮,商标局审杳员以,脑心通'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一

5、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做出了驳冋申请人商标的决定。申请人却认为商标局审查员对该驳回理由和援引的法律依据不止确,对中请人来说此驳回理由和援引的法律依据明显有失公允,但为了向贵会充分有力地阐明有关的事实真相,中请人还是对这样的驳回结果及援引的法律依据做了一个详细的分析论述,具体细节详见下文。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忐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中请人认为,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

6、一条的有关规定,就同一•种商品而言,其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是一致的,因此,用商胡的特点作为商标,不具备识别不同生产者的显著特征,理应予以驳回;而对于审请商标,脑心通'來说,由于它是中请人所独创并获得国家批准的唯一相关药品的商标,这也就意味着,脑心通凋标貝有了独特性和唯一性,完全U经具备了对商品來源的区别功能,相关公众只要一看到,脑心通'商标,就会直接联想到中请人,而不会认为申请商标源于其他产品的生产者。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认为,只有在商标是仅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原料、品质、用途、数量、功能、重量等特点时,才能以该商标缺乏显4著性而驳冋,而像屮请商标,脑心通'这种具冇唯一性和独特性的商标來

7、说,就理应予以核准。此外,加之中请人对,脑心通’商标的长期独家使用和大量的广告宣传,,脑心通'商标确已产生明显表示商品出处的含义,具备了商标的显著性和可注册性,它就理应被核准注册。以、申请人发现很多与,脑心通'商标相同性质的商标都已经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申请人发现很多与,脑心通'商标相同性质的商标都已经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如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商标局出版的总第1136期《商标公告》(初审公告日为2008年9月20日)上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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