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A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诉B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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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A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诉B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2009)闵民三(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上海A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XX区XX镇XX路XX号・XX。法定代表人游a,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B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申ao原告上海A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B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

2、普通程序于2009年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代理人陈a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B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A公司诉称:2006年4月27日,原告(曾用名“上海xx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2007年6月22日更名为〃上海A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签署了项目管理^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就被告的xx大酒店项目提供管理服务,服务期限为2006年5月至2006年8月,服务费总额为296,000元,每月支付74,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为被告提供工程管理服务。200

3、6年8月,工程因被告资金原因无法按计划完工,原、被告双方确认服务期限延展到2006年12月,合同履行至2006年12月中旬被告按每月74,000元标准支付了至2007年10月的全部服务费及同年11月的部分服务费。后因被告仍无法解决资金问题,XX大酒店项目工程继续延误,原告仍持续为被告提供工程管理服务,被告于2007年3月15日发函称资金紧张,请求原告免除2006年11月至2007年2月未付服务费292,000元中的50%原告回函同意免除40%要求支付175,200元被告于2007年4月2日支付了该175,200元此后,原告仍继续

4、为被告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直至2007年9月工程竣工。2007年9月25日,被告发函通知原告项目管理服务终止,原告按合同的要求编制了竣工前工程缺陷清单报告并按照终止指令向被告移交了工程资料。原告认为,因双方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实际履行期间为2006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其已按约定提供了服务,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但被告只支付了2007年3月(含3月)之前的服务费697,200元,2007年4月至9月服务费共计444,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发函催告,被告均未行。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B

5、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务费444,000元及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判决指定支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暂算至起诉日为50,326元。原告A公司为此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项目管理合同》;2、2006年9月26日函;3、2007年3月15日函;4、2007年3月16日函;5、2007年8月23日会议纪要;6、2007年9月25日函;7、2007年9月27日函(缺陷工作清单);&2007年9月28日函;9、履行合同期间其他往来函件;10、2007年9月5日函(附服务费清单和票据);11.2007年

6、9月26日函;12、2008年1月19日函;13、2008年12月31日函;14、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15、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收件凭据存根。原告提出,证据1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且合同约定了服务费金额及支付进度;证据2・9证明:1)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公司未间断服务t2)原、被告双方同意合同延期至工程完成为止,3)2007年9月30日,合同终止。证据10・13证明:被告拖欠服务费情况及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证据14-15证明:1)原告企业名称由上海xx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A建筑工

7、程顾问有限公司,2)原告具备履行合同及进行诉讼的主体资格。被告B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认定其证明效力。基于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署《xx区xx路xx号xx大酒店改造工程关于为B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提供项目管理^务的费用建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xx大酒店改造工程项目提供管理服务,服务期限为自2006年5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止,服务费总额为296,000元z每月支付74,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为被告提供工程管理服务。之后在

8、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通过往来函件一致确认将服务期限延展到2006年12月31日止。后因被告方资金原因Xx大酒店改造工程没有于延展期内完工,原告在2006年12月底之后继续为被告提供工程管理服务直至2007年9月工程竣工。2007年9月25日,被告发函通知原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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