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诉某某模具(上海)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

某某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诉某某模具(上海)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

ID:16548964

大小:14.23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8-22

某某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诉某某模具(上海)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_第1页
某某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诉某某模具(上海)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_第2页
某某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诉某某模具(上海)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_第3页
某某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诉某某模具(上海)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_第4页
资源描述:

《某某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诉某某模具(上海)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某某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诉某某模具(上海)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0)嘉民二(商)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嘉民二(商)初字第248号原告某某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某某,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模具(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某,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某某

2、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模具(上海)有限公司间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莲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2日、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案外人上海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万元,因被告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原、被告和某某公司于2007年6月8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某某公司借给被告100万元,被告应在2007年12月10日前归还借款;原告愿意将该债务转为其名下,承担到期归还某某公司本金的义务,同时

3、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向被告追回本金及相关费用。协议签订后至2009年1月,原告陆续向某某公司支付了总计212500元的利息。2009年2月,某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原、被告归还借款100万元。法院判决原告向某某公司归还借款787500元,承担一审和二审诉讼费共20238.75元。之后,原告支付给某某公司408000元。据此,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为归还的借款620500元和承担的诉讼费20238.75元。被告辩称,在三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原告和某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07年12月10日

4、,则借款到期后,不管原告有无向某某公司还款,原告即享有向被告主张借款本金和费用的权利。但原告到2010年2月才向法院起诉,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至于诉讼费的产生,是因为原告没有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导致,与被告无关。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7日,某某公司借给被告100万元,因被告不能按期归还借款,2007年6月8日,原、被告和某某公司共同签订借款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某某公司提供给被告资金100万元;被告于每月10日前支付月利息12500元;原告愿意将以上债务转为其名下,承担到期归还某某公司本金的义务,同时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向被告追回本金及相

5、关费用;借款期限为6个月,到期日(2007年12月10日)被告还清借款本金,汇入原告银行帐号;被告拒付本金及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借款协议签订后至2009年1月,原告陆续向某某公司支付了总计212500元的利息。因原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某某公司于2009年2月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万元、原告承担连带归还责任。在将原告已经支付的利息冲抵借款本金后,该案终审判决内容为原告向某某公司归还借款787500元并承担一审诉讼费9371.25元和二审诉讼费10867.50元(二审诉讼费原告已经缴纳)。之后,原告于2009年11月、12月、2010年

6、1月每月各付给某某公司136000元。另查明,2007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确认被告已经收到原告借款总计5828032.26元,其中包括原告代被告偿还被告尚欠某某公司的借款本金100万元;总借款还款期限至2007年11月20日止。2007年9月,原告曾诉至本院,称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5828032.26元,至2007年7月31日,经对帐,被告尚欠原告4972622.15元。被告承诺在2007年8月15日前先行偿还原告100万元,余款分期归还,争取在同年11月20日前还清。但事后被告仅归还了10万元。故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已到期部分的借款90万元。

7、诉讼中,原告于2009年2月13日调整诉请,要求被告归还3872622.15元(当时原告尚未向某某公司归还100万元,故诉请中不包括这100万元)。法院于2009年8月终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和提供的借款协议、判决书、还款凭证、诉讼档案材料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和某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是各方当事人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的依据。该协议名为借款协议,实际还包含了债务转移合同,从而在某某公司和原告之间以及原告和被告之间分别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两个债权债务关系是相关联的,不能绝对分割,即原告应当先对某某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才能

8、对被告享有债权,故原告对某某公司的还款时间受借款协议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