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诉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分析-萧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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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毛某某诉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2010)杭萧商初字第3577号案情简介2010年11月10日,原告通过杭州某某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中介,转让被告名下的某车一辆。当日,双方在中介公司就车辆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转让价为193800元,协议签订日一次付清。协议订立后,原告于当日替被告归还银行按揭款74400元,通过中介公司转交3400元作为车辆交通违章罚款押金,余款116000元按被告的要求汇入邵某某的银行卡(系被告前岳父)。被告将转让车辆交付给原告。转让车辆的交通违章行为

2、处理完毕后,中介公司于2010年11月11日将押金3400元支付给被告。2010年11月19日,按揭银行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归还给原告,原告于即日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该车在当日被本院另案诉讼保全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告举证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车辆转让协议书1份,欲证明原、被告存在车辆转让的事实;2.机动车登记证书1份,欲证明某车车主属高某某的事实;3.被告向按揭银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欲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归还车辆按揭贷款74400元的事实;4.中国银行存款回单、对账基本信息、还款证明各1份,欲证明原告归还车辆按揭贷

3、款74400元的事实;5.农业银行取款凭证1份,欲证明被告支付按揭款74400元的来源;6.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1份,欲证明余款116000元由原告转入被告指定银行卡(户名为邵某某)的事实;原告举证7.交通违章信息处理表1份,欲证明浙AXXXXX车辆违章行为已处理完毕的事实;8.中介公司的证明、收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欲证明原告买车经过及已付清全部转让款的事实;9.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3份,欲证明转让车辆于2010年11月19日因诉讼保全被法院查封的事实;10.汽车过户材料1份,欲证明邵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曾

4、有车辆买卖关系的事实;11.证人朱某某的证言,欲证明原告将3400元交中介公司作为处理车辆违章罚款押金的事实;1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欲证明其于2010年11月10日收到原告支付的116000元的事实。被告举证未出庭质证结果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除证据10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外,其余证据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要求法院确认某车属原告所有。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被告答辩无出庭答辩争议焦点原告是否取得车辆物权?判决结果1、被告高某

5、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毛某某办理某车的过户登记手续。2、案件受理费4176元,由被告高某某负担判决理由1、关于原告是否付清车辆转让款的问题。原告为证明付清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支付按揭贷款的授权委托书、农业银行的取款凭证、中国银行的存款回单、农业银行的转账凭证、交通违章信息处理表、证人朱某某、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虽然没有被告出具的收款凭证,但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且所付款项与车辆转让款金额相吻合,按照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本院推定原告已付清了车辆转让款。判决理由2、原、被告订立的车辆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

6、意思的表示,内容也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告已按转让协议付清了车辆转让款,并取得了转让车辆,车辆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现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取得车辆有过错或属非善意,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思考一物权法24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原告作为车辆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是不是物权法24条中的第三人?该第三人的范围

7、到底该如何界定?答:本案中,法院将物权法24条中“善意第三人”认定为受让车辆的的“卖方”。本案中,只有两方当事人,并不涉及第三方,不应当使用物权法第24条。进行登记,应该是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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