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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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案例00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O1Q年$月丄qH发布)关键词民事/离婚/离婚时/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裁判要点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基本案情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8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雷某某曾于

2、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Q1S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雷某某称宋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宋某某称该37万元,來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剩余2。万元左右(含养老金143^.48元),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S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屮其提交在屮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q账户fl2-014年丄月

3、20□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4年12月21H该账户余额为202.37元。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某的审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月2E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丿占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己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另,雷某某在庭审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

4、归各H所有,其另行支付宋某某20万元存款,后雷某某反悔,不同意支付。裁判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O1S年彳月16日作出(2O1S)朝民初字第O42S4号民事判决:准予雷某某与宋某某离婚;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X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屮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尾号为7101、938^?及11S6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某所有,并对其他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了处理。宣判后,宋某某提出上诉,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存款分割等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Q1S年丄。月侶日作出(2ONS)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

5、,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雷某某名下屮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7W1账户、9389账户及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某所有,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某12万yuo裁判理由法院牛效裁判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宋某某、雷某某共同牛活过程屮因琐事产生才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本案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雷某某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

6、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毀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木案中,关于双方

7、名下存款的分割,结合相关证据,宋某某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应归宋某某个人所有,宋某某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雷某某于2013年4月5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雷

8、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179账户内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宋某某主张对雷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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