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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6
《全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县级预算管理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部门及其内设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各乡(镇)、安州街道(以下简称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第三条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第四条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具体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负责银行账户的使用和核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第五条单位应在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金
2、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账户。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六条单位账户的设置坚持“规范、高效、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规范管理。第七条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可设置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第八条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收支、往来资金等转账结算、现金收付等业务。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单位开立的零余额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合并使用,其账户应在财政部门选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开设。第九条单位一种专用款项只能设置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并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机构集中管理,用于核算特殊专项收支和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3、的收支活动。原则上在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开设。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基本建设资金,多个建设项目可分账核算,全部项目竣工后该账户应及时予以撤销。建设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施工单位的,可不设置此账户。(二)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单位党费、工会经费。(三)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住房款项等资金。(四)国家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只设置由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稅收入汇缴清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清算非稅收入资金。对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设置非稅收入汇缴
4、账户的单位,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该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五)国家规定设置的专用账户、单独核算的其他各类专用基(资)金账户。第十条单位因基本建设项目从银行取得贷款,可设置一般存款账户。单位贷款账户只能用于归集、划拨银行贷款资金,贷款还清后应予撤销。第十一条经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确因业务需要可申请设置临时存款账户,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十二条因特殊原因,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可申请设置账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二)单位资金集中核算机构设置的账户。资金集中核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可设置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归集、
5、核算成员单位资金;资金集中核算机构为非法人单位的,可以单位名称加资金集中核算机构名称设置结算账户。(三)其他确需设置的账户。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第十三条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第十四条单位向县财政审批部门申请开立银行账户,需统一填报《县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开户证明材料。(一)开立基本存款(或零余额)账户,应提供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制委员会批文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二)开立其他银行账户还应提供下列相应文件:1、开立基本建设资金账户,应提供县发展改革局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文件;2、开立住房
6、管理类账户,应提供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3、开立贷款账户,应提供相关项目的贷款合同(或协议)。4、因特殊情况,确需开立非税收入汇缴账户,应提供收费立项依据等文件。第十五条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单位填报《县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财政局预算股审批。(二)县财政局预算股在接到单位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在《县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告知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申请单位。(三)单位持县财政局预算股审批后的《县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
7、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四)开户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开户手续,并报当地人民银行核准或备案。(五)单位应在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县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送审批部门留存。开立基本存款(零余额)账户,还应填写《县预算单位基本存款(零余额)账户备案表》(附件2)报县财政局预算股备案。第四章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十六条单位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报县财政局预算股审批后,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并将原账户撤销,资金余额转入新开立账户。第十七条单位变更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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