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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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4]10号2004-3-15区、县财政局、监察委、审计局,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  为了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防治腐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监察委员会、市审计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银行账户

2、清理工作。各预算单位要积极组织力量,按照《办法》规定要求进行银行账户清理,对不符合开户条件开设的银行账户要一律撤销,对符合开户条件的账户,要按《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二、积极配合银行做好银行账户的年检工作。在年检中,发现有不按《办法》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应予撤销。银行账户的年检结果,列入预算信用等级考评范围。  三、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确保银行账户的管理落到实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的监管,切实落实单位的银行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督促下属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单位账户管理落到

3、实处。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不包括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主管预算单位

4、、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四条 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核准、备案制度。  第五条 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 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八条 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经费收支。  第九条 预算单位

5、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建设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第十条 预算单位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开户银行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 未实行收费收入收缴分离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可开立一个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发生预收退付时,按财政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

6、分别开立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个人公积金、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等资金。  第十三条 需开立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预算单位,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立党费、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经财政部门核准可开立如下账户:  (一)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二)预算单位独立核算的离退休机构,确需开立的离退休经费账户

7、;  (三)系统财务与本级财务机构分设并对所属单位有转拨经费的主管预算单位,确需开立的经费转拨账户;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立的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开立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开户核准实行分级管理,凡属市级预算单位(包括垂直管理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准;区、县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由区、县财政局负责核准。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

8、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预算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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