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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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年8月22日   财规[200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建立政府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制度,推动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经商建设部同意,我们制定了《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抄送:建设部。附件:   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建立政府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机制,推动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2、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性住房资金是指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改革资金和各级政府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筹集的住房资金。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改革资金是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住房制度改革的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各级政府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和住房补贴支出。   各地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进行划转。   三、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改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事业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提租补贴和

3、缴纳住房公积金,年度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各级政府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筹集的住房资金,要建立本级政府住房基金。政府住房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各级政府统筹的从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提取的房管机构转制资金和住房补贴资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上缴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的用于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支出和廉租住房建设支出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利润收入;从预算外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划转的资金等。   政府住房基金各项收入来源的具体项

4、目和划转办法,由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各级政府住房基金主要用于:补充行政事业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不足;廉租住房建设支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费支出;房管机构转制资金和其他住房改革支出。   六、政府住房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中央单位应缴纳的政府住房基金属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地方单位缴纳的政府住房基金属地方基金预算收入(省以下金融机构上缴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利润收入属地方基金预算收入)。各项政府住房基金,由缴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填制“一般缴款书”,分

5、别就地缴入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政府住房基金的预决算编制和支出管理等有关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规定执行。   七、在《2000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和《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86类“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的住房基金收入;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第86类“政府住房基金支出”,反映各级政府的住房基金支出。管理政府住房基金的部门要按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设置内部科目,专款专用,分别核算。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6、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九、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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