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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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几个问题  一、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必要性  缩短诉讼时间,节约诉讼成本,争取最佳诉讼效果,是人民法院追求公正与效率目标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参与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期望和要求。近些年来,随着“严打”整治斗争的深入进行,大量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繁重。许多地方法院刑事审判人员少,案件多、压力大,有的法院审判员年平均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总数达到300件以上,有限的刑事诉讼资源与不断增加的审判任务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客观上要求对现有的刑事审判方式进行改革。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于2001

2、年提出了探索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任务。随后,许多地方的法院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控辩双方的配合下进行了“简化审”的试点,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总的来看,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在一定意义上讲,能够加快办案进度,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重目的。特别是对案件很多的法院有三个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能够解决部分法院存在的刑事诉讼资源不足与不断增加的刑事审判任务之间的矛盾,减轻审判人员的压力;二是实行“简化审”,对普通程序的一些环节予以简化或省略,可以使庭审紧扣焦点问题进行,加快诉讼节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三是实行简化审的案件,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省略,有的

3、证据控辩双方无异议可以当庭认证,同时一般要求当庭宣判,这就对合议庭成员特别是审判长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要保证办案质量,审判人员就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并注意积累和总结审判经验,这就有利于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在谈到“简化审”的必要性的同时,有两个问题应当引起注意:  第一,如何理解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性质?  关于“简化审”的性质,讨论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简化审”是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并列的一种审理程序;别一种观点则认为,“简化审”仍是刑事普通程序,只是其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是审理方式和技巧的变化。笔者同意后一种

4、观点。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普通公诉案件时,在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的前提下,对法庭审理诸环节进行简化的一种审理方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只有两种诉讼程序,即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简化审”就属于普通程序的一种特别情况,它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时对某些环节进行的简化;是为提高诉讼效率而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所作的灵活运用;是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普通程序所进行的改革。它既不是改变案件适用程序的性质,也不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更不是

5、普通程序的省略。  第二,关于铁路法院是否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问题。“简化审”是在审判人员少而案件压力大的情况下,一些法院为提高工作效率而提出的新思路。因此,是否采取“简化审”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尤其要从本法院办案数量的实际出发。“简化审”方式一般适用于案件较多,办案人员较少的法院。如果刑事案件不多,审判力量足够,压力不大,则不宜采取“简化审”。从目前铁路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的情况来看,据对郑铁中级法院所辖6个基层法院近五年办案情况分析,刑事案件办得多的法院每年有200多件,少的不足100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接近一半,审判人员(含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审

6、员)每年办案最多的不超过40件,有的不到20件。虽然每年都有案件上得集中的时间,但案件的绝对数量不大,工作也不是太饱满,现有的刑事审判力量已经能够适应工作需要。有鉴于此,铁路法院在一般情况下,即使检察机关提起,可不采用“简化审”方式。当然在特殊的时段,如果案件上的多、又很集中,对少数符合规定的案件可以实行“简化审”,以减轻办案压力,加快办案进度。  二、关于“简化审”的启动问题  《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

7、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根据这一规定,提起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但笔者认为,从实际出发,一般应当是人民检察院,换言之,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简化审”较为稳妥。理由是:  第一,提起“简化审”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从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人民检察院通过对案件的审查起诉,对侦察机关移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要多次进行询问,比较了解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态度。而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看到的只是指控事实的主要证据目录及复印件,没有

8、与被告人接触,不了解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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