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依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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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依据【摘要】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颁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自此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就适用比普通程序更为简便的程序(下称普通程序简化审)进行审判。这一庭审方式的启动,在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保护被害人利益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种新的尝试,不可避免地有不完备之处,也遭到了一些实务界和学术界人士的批判,本文对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依据进行探讨。【关键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简易审理;依据基于犯罪率的上升

2、和抗辩式诉讼模式的引进,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我国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根据程序分流原理,专门设置了简易程序。然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诉讼实践中简易程序的适用率一直很低(一般只有5%左右),难以实现其“分流案件,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在此背景下,某些法院开始尝试进行刑事公诉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在此基础上,于2003年3月14日制定颁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其程序称为“普通程序简化审”),确认将普通程序简化审推向全国。一、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概念和内容...所谓普通

3、程序简化审,是指在现有的刑事诉讼的框架内,对某些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法庭审理方式。根据两院一部的《意见》,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理范围除法律规定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意见》第2条规定的“不适用”的案件外,其余一审公诉案件均可适用。《意见》第2条规定不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是:(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可能判处死刑的;(2)外国人犯罪的;(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可能不构成犯罪的;(5)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不同意使用

4、普通程序简化审的;(6)其他不宜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可见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范围非常广泛。(二)适用的前提条件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2.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同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进行审理的。3.检察机关建议或者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三)提起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四)简化内容...《意见》第7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进行审理的,在程序上可做如下简化:(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询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3)控

5、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做出说明;(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二、普通程序简化审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缩短诉讼时间,节约诉讼成本,争取最佳诉讼效果,是人民法院追求公正与效率目标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参与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期望和要求。近些年来,随着“严打”整治斗争的深入进行,大量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繁重。许多地方法院刑事审判人员少,案件多、压力大,有限的刑事诉讼资源与不断增加的审判任务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客观上要求对现有的刑事审判方式进行改革。普通程序简化审就走出历史舞台。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刑事审判

6、方式中一种新的尝试,虽然受到很多学者的批判,但是普通程序简化审还是有其实施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从司法价值取向来考虑,实现程序的简易性,节约司法资源是现代刑事诉讼重要的价值追求,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与操作的功能目标。司法资源有限,是任何一个国家(包括经济发达国家)刑事司法所要面对的基本限制。因此,在司法价值追求和司法模式选择上,应当确立诉讼经济的原则,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运用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尽可能多的司法问题。也就是说,刑事司法不仅要讲公平也要讲效率。如果已经满足了实现公正的基本制度要求,那么,效率问题可能成为诉讼制度设计的主要问题,刑事司法

7、制度的设计者与操作者必须致力于有效解决这一主要问题。为此,应当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即对刑事案件审理作繁简分流,对大量事实清楚、不需要采用复杂的审判程序来获取案件事实的案件,通过不同的渠道与方式作简易化审理。这一做法已经成为近几十年来各国刑事司法的普遍做法,可以说是提高刑事一审效率、完善一审程序的一种国际性制度建设经验。(二)从刑事案件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来看,普通程序简化审符合我国刑事案件审理制度的特点和要求。1996年修改刑诉法,实现了我国审判方式的重要转变,即由审判的职权主义甚至超职权主义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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