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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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摘要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刑事诉讼庭审程序屮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分别从法律规定、被告人和被害人三个角度进行阐述,认为应该细化简化诉讼审理程序的具体操作流程;保障被告人有效的获得律师帮助,确保被告人实现程序的选择权;让被害人有效地参与到简化W中,确实保障其诉讼主体地位。关键词普通程序简化审被告人效率公平正义作者简介:张园,西北政法大学司法官教育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12-02保障人权,一直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核心话题。涉及到具体制度,刑事庭审中的普通

2、程序简化审自然也承担着保障人权的积极作用,因此,只有对简化审程序有一个全面的掌握和精确的把握,才可以更好的发挥刑事诉讼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概况(-)何谓“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所谓“刑事程序简化审”,我们可以从《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提炼出來。“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卅”是指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实行简便化审理。即,对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部分案件,简化审理环节,快速审结案件的方法。根据相关法律和《意见》的具体规定,我们认为其

3、具冇如下几个特征:1•“简化审”程序具有过渡性。虽然“简化审”仍然适用的是刑事诉讼法的普通程序,但是,由于它在适用过程中可以有条件的参照简易程序。因而可以说它是具有过渡性的准司法程序,是在法律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没有进行立法扩大的前提下使用的。2•“简化审”程序的适用条件具有特定性。《意见》第1条规定“被告人必须认罪才可以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这里的认罪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对事实的承认;二是被告人对罪名的认可。所以只要被告人在开庭时一旦对事实或定性提出异议,不再认罪,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及时恢复普通程序。3.它所简化的环节是部分而非全部。从《意见》第七条规定可以看出,山于“简化审”

4、是基于被告人认罪、庭审Z前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其各诉讼权利并口已经明确了选择适用该程序有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规定的各项程序进行的。因此,简化审仅仅简化的是庭审的部分环节,只是灵活运用和压缩某些审理步骤,贯彻《意见》规定的“可以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精神。4•它所适用的案件具有酌定从轻的可能。基于被告人认罪的前提,这类案件的被告人一般都具有坦白情节。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就应该根据此项情节考虑酌情从轻处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酌情从轻处罚也可以说是对于那些主动放奔某些权利而自愿适用简化审的被告人的补偿。(-)“简化审”的价值分析根据-•份对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运行情况及出台目的的调查

5、研究报告来看,大部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倾向于落实“简化审”程序,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而认为是为了落实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和体现司法公平止义的仅仅只占参与调查对象中的一少部分?当然,简化审程序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方面的价值是毋庸置疑的。根据法律,对于可以进行简化审理的情况主要冇:一是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二是,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対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三是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从这些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它的适用提升了司法效率,合理地配置了司法资源,体现了诉讼的经济,也有利于解决H前我国刑事案件大量攀升的窘

6、状。但是,在另一方面刑事庭审的公平正义不容忽视。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在被告人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不存在异议时,依旧死板的依照普通程序來审理的话,那么被告人就必须进行重复的认罪供述,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还要重复出示、质证,这样就失去了法庭调查的意义所在;同时,对于被告人来讲,又一次在公众面前展露自己屈辱的罪行也是一个痛苦的煎熬。这样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人情,不利于对被告人的改造。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存在的问题(-)简化审应该对哪些诉讼程序进行了简化由于《意见》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操作流程,同时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作岀补充,因此,导致了在司法审判中,在适用简化审的问题上各地人民法院

7、做法太过不同。冇的简化审时间可以长达几个小时,与普通程序的时间没有区别;有的简化审时间却仅仅只有十来分钟,乂与简易程序的时间差不多甚至更少。这些现象从侧面也这反映了我国简化审案件诉讼程序分流功能的缺失。我们认为,不能将所有的被告人认罪案件都一概而论地认为为一类案件。实际上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可以分为三类:对事实冇异议,对定性有异议和对量刑有异议的,简单的排列组合之后就可以出现八种不同的情形。?因为前提条件的不适格,可以排除适用对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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