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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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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博登海默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1908年3月4日-1991年5月30日)是美国法理学家。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 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Jurisprudence:ThePhilosophyandMethodOftheLaw)、《论正义》(TreatiseOnJus
2、tice)、《权力、法律和社会》(Power,LawandSociety)、《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Seventy-fiveYearsOfEvolutioninLegalPhilosophy)、《责任哲学》(PhilosophyofResponsibility)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AnIntroductiontOtheAnglo-AmericanLegalSystem)等。标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转载)《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美]E·博登海默 这是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阐述其综合法理学思想的一部著名著作。博登海默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和政治学教授,他从20世纪5
3、0年代起,就积极响应霍尔的倡导加入了综合法理学运动,著有《法哲学75年的进化》等书,其代表作《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是在其1940年出版的《法理学》一书基础上撰写的。初版于1962年,1974年再版。1987年华夏出版社出版了中译本,博登海默为中译本写了序言。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分为法哲学的历史沿革、法律的性质与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等三部分。其核心是作者对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的哲学思考,“即对法律的基本性质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分析。”(《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第2页)。 作者在对法理学的发展进行了历史回顾后指出:“不可能根据任何单一的
4、、绝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若干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若干价值判断影响着和决定着立法和司法。……法律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网络,而法理学的任务就是要把组成这个网络的各个头绪编织在一起。”(第200页)因此,我们要“在利用人们过去所做的一切贡献的基础上,建立一门综合法理学。”(第199页)作者认为,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关注自由、安全、平等等某些超越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否则,社会秩序将无从建立。为此,作者从秩序入手,以秩序和正义为中心,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进行了详尽而深刻的阐述。在作者看来,“法律的循序要素所涉及的是一个群体或政治社会是否采纳某些组织
5、规则与行为标准的问题,……秩序概念所涉及的是社会生活的形式而非社会生活的实质与质量。”(第237页)而“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中的价值。……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与要求,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持文明社会生活方式所必要的—就是正义目标。”(第238页)正义是由安全、平等、自由三个基本成人构成的,它们植根于人的本性中,所以,一个法律制度是否成功,就在于这三者之间能否实惠合理的平衡,而法律制度要实现其职能,就必须致力于正义的实现与秩序的创造这两大任务。所谓法律就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旨在创设一种
6、正义的社会秩序”(第302页)作者认为,一个行之有效、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必须具有稳定性和确定性,但同时,也必须服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在运动与静止、保守与变革,经久不变与变化无常这此相互矛盾的力量之间谋求某种和谐。……法律必须巧妙地将过去与现在联系起来,同时又不忽视未来的迫切要求。”(第312页)作者还指出,法律既是政府性的,又是社会性的,二者之间存在潜在的分歧,只有“当立法者制定的规范同整个社会的价值判断与真正利益完全一致时”,才能达到最理想的程度。(第317页)但现实往往做不到这一点,为了实现立法者的意图,法律就必须具有强制力,这“法律作为社会和平与正义的捍卫者的实质所
7、在。”(第318页)在这里,作者将法律律令的效力与其在社会制度中的功效作了区别,并对非正义的法律是否是法律及制裁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述。“当一条规则或一大套规则的功效受到道德上的抵制和威胁时,它的效力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只有服从正义的基本要求来补充法律安排的形式秩序,才能使法律制度免于全部或部分崩溃。”(第330页)“规定制裁的目的在于保证法律命令的遵守与执行,强迫行为符合业已确定的秩序。”(第330页)但是“法律的主要作用并不是惩罚与压制,而是为人类共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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