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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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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分析 一、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词源发展 事物的概念自其产生之初,并非静止的一成不变的,其内涵与外延处于动态的变化发展之中。若要准确地理解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关系,我们必须对二者的词源发展有所了解。 (一)法哲学的词源发展 法哲学一词英文为philosophyoflaitsofJurisprudenceDefined,1782)便是这种主张的代表作,该书第一次对法律概念作了翔实的实证主义分析。奥斯丁继承并发扬了这种实证主张,其《法理学范围之确定》(TheProvinceofJurispru-denceDet
2、ermined,1832)一书更被视为英美法理学的开端。 法理学一词深受英国经验论的影响,早期的经验主义由于过分强调经验实践的观察与证实,使得自然法的研究受到冲击。后来这种割裂经验与理性、观察与思辨、否定思辨的意义的信念和方法论受到许多学者的批评。因而后实证主义为校正早期实证主义的信念,在坚持经验方法优先的前提下,恢复了对理论的信念。 之后社会法学派创始人庞德相继批判了19世纪和20世纪的诸法学流派并进行整合,重构了法理学的概念和内容。法理学(Jurisprudence)就其最广泛的意义来说乃是指法律科学(thescienc
3、elaatik)去研究了。 至于法理学的性质,它是一个法学流派气味十足的词语,是经验论影响下由分析法学派所创,经过后实证主义法学修正,并为社会法学派、综合法学派所继承并发展的法理学.其自产生之初,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代名词,亦即法学基础理论.经过庞德和综合法学派修正后,它既研究实证法的一般原理,也向法的理念、抽象法的原理扩张。这实际上是经验论哲学向唯理论的一种妥协,但其基本立场未变。当代的法理学(西方法理学),已经发展为一种综合性的学科,它的性质最终归宿仍然当属法学学科。 2.研究对象不同。虽然法哲学与法理学都宣称对法
4、律世界的一般现象进行研究,二者所研究的对象有根本的不同。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正如黑格尔所言,是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它试图从应然的角度去寻找法律世界的最普遍原理。换句话说,法哲学研究的就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形而上学问题。它是对法律世界的一般现象的哲学思考,是抽象的法的思辨。 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在其发展演进的过程中,相比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所限定的范围,已经有了比较大的超越。庞德《法理学》就提出,法理学应该研究什么是法律、法律的目的、法学的方法、法律的价值以及法的理论体系。 3.研究方法不同。法哲学的研究方法
5、主要来自于理性主义的思辨传统,运用抽象思维以及精密的逻辑体系,是站在形而上的高度上对从形而下的法律现象中所得出的结论进行的再加工。 这样重理性的思维方法显然不同于法理学研究所持的方法。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其最开始的分析实证主义的简单的分析方法,经过社会法学派和综合法学派的继承发展,已经扩展到分析方法、历史方法、社会学方法与哲理方法等实证方法与抽象思维并用的状态。 4.研究目的不同。法哲学探索法的本质、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试图寻求法的理念和绝对必然性,从而从哲学的高度给法学研究以理论指导。而法理学的研究目的,由于
6、英美法系经验论的传统,从其产生之时发展演变到今天,其强烈的实践目的性不言自明。亦即是说,法理学的研究,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为立法、执法、司法工作提供统一明确的意识形态,为实现社会秩序的协调而努力。这是近现代法理学、尤其是社会法学派的主张一直以来从未改变过的立场。 (二)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联系 首先,法哲学与法理学是两大法系学术传统的折射,它们各自反映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学理论的哲学传统,同时又体现了两大法系的相互渗透和融合。唯理论和经验论哲学在西方法学舞台上相互碰撞,法哲学与法理学分别成为了两种哲学传统的折射,并不断发生着演变和
7、交融。 其次,分析法学派创造法理学一词之始,实际上是经验论不满唯理论理性主义的滥觞,转而寻求经验分析的方法进行法学研究,走向了法理论研究的实证主义道路。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英美法系法理学一词的发展演变,体现了法学家们对早期极端实证主义的校正。而在大陆法系,虽然没有法理学一词的存在,法学家们却用了其他的词汇弥补法哲学以外的法学基础理论的空缺。这已然说明了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内在联系。只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层次显得更加清晰,理论体系上显得更加分明了。 再次,从发展的角度看,在现代英美法系法学理论发展背景下,法理学一词的内涵与外延还会继
8、续扩张,因为其内涵的逻辑层次仍未完全体现出来。笔者认为,法理学终将与法哲学区分开来,它或者成为法哲学以外的法学基础理论的代称,或者成为法律科学的代称,又或者兼具两层意思,成为包含广义与狭义两层意义的法学理论. 法哲学、法理学等用语在当下法学界的混乱局面昭示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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