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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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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前言本书是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1974年修订版)的中译本。原书是西方法学中研究法学和法律哲学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的一本著作。全书内容分三大部分。在第一部分历史概论中,作者对自古希腊直至20世纪70年代的各派西方法律哲学作了概述。在第二部分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以及第三部分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中,作者在各派观点的基础上阐述了他本人关于法律哲学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观点。20世纪的西方法律哲学,一般来说有三大派别:社会学法学、分析法学和新
2、自然法学。作者倾向所谓“统一法理学”(或“综合法理学”)观点,即主张不以任何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来解释法律;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受社会、经济、心理、历史、文化以及各种价值判断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全书贯穿了他的这一基本思想。今天,《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的中译本终于与我国读者见面了。希望这一译著的出版将有助于我国法学界进一步了解西方法律哲学的历史和现状。沈宗灵1986年12月25日中译本序言法哲学著作汗牛充栋。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所著的这部《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则是其中的一部名著。博登海默
3、宣称,19世纪和20世纪多少忽视了法理学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是对法律的基本性质以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上的分析。为此,他于1962年在其于1940年出版的《法理学》一书基础上撰写发表了《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后又于1974年修订再版。博氏集30几载之心血,终形成一家之说,即统一法理学。全书内容实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法律哲学史和作者本人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的哲学思考,第二部分为法律的渊源和技术。博氏本人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的哲学思考,构成了本书的核心。其中,他对法律的秩序成份和正义成份作了详
4、尽而深刻的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对法律与权力、行政、道德、习惯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哲学上的分析,最后还对法治的利弊予以了评价。博登海默这部法哲学著作的价值不在于它的面面俱到,而在于它能引起读者认真而严肃的思考。翻译此书的过程,是一个思考的过程。困惑中执意苦思冥想的结果,便是闹出几个连自己也解答不了的问题。于是我也就罗织了这些所谓的问题,置于正文之前,供大家商讨。人类选择了法律,便崇尚法津。可是历史也曾奇迹地开过玩笑,使法律的选择人苦苦挣扎于无法状况或恶法高压之中。问题不在于判定法律本身的善恶、法律
5、史如何撰写,因为无生命的法律在绝对意义上俯首听命于人类。关键主于人对法律是什么(包括原本是什么和现在是什么)、法律应当是什么以及二者间关系的认识与判断。早在公元前五世纪,古罗马人就有过这样一句格言,只要有政治社会单位的地方就有法律。自此往后几千年文明史中的法学家和哲学家,都力图对这一社会现实与历史经验进行诠释和分析,希望能从中找出些必然性、规律性。是的,他们的确发现了许多。然而,在这些必然和规律背后又隐藏了些什么?是每个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需要?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是其个法学家、哲学家个人思维的任意和惰性
6、,抑或他们作为凡人同他人一样所具有的安全本能?人类制定了法律,尔后似乎就在不断地解答人类为什么要制定法律,解答得仿佛拥有真理。然而,人自我知觉的有限性、人的自我辩解本能(常常体现为特定阶段的科学结论)和强大的依赖心理遮掩了一个更为深层的现象,即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乃是人类社会化过程中的一种反自然的选择。对某种行为所作的事后证明,并不能说明这种行为选择比另一种行为选择更合理、更正确。历史不允许假设,我们不再能设问,当法律作为一种手段被选择之前,是否有着其他更佳的选择,正如我们不能期求人类返朴归真到赤身裸
7、体的原始状态。那么,我们是否还肯诗歌化地把法律接结成一位至高无上的真理之神呢?法律的外部框架毕竟辉煌。从《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拿破仑法典》到《德国民法典》,法律制度在芸芸众生眼里已相当完备。似乎完备到可以满足人类对有秩序有组织的生活需要,满足人类重2复令其满意的经验或安排的欲望以及对某些情形作出逆反反应的冲动。然而,法律标示的自由、平等以及安全等正义价值,是否像秩序价值那样获得了实现?为了追求正义价值的实现,人类一次又一次对法律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加以否定,却总也无法消除法律形式相对持久的完备与法律内容对
8、人类根本要求相对无法满足的不和谐,这是法律的本身局限还是人类的根本追求在绝对意义上的不可靠?人类依崇权威,因为个人在绝对意义上软弱无力。他必须有所依赖。自古希腊文明始,各种文化背景下的人都找到了超人的权威,诸如俄林波斯圣由的众神、安拉以及上帝等等。然而,毋庸置疑的是,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那些权威而拥有了一种精神超越的品格,至少是理想层面的超越。人们在把法律作为精神权威接受下来的同时,却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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