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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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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后逃逸相关问题的认定曾昶明俞元开正义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达到构成犯罪的严重程度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罪是现代社会过失犯罪发案率最高的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之王。近几年,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案件不断增多,而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及相关责任的规定不够清楚,使司法实践出了很多疑难问题,非常值得探讨。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一)行为人在逃逸时主观上必须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即使发生了重大伤亡,也只能认定其构成交
2、通肇事罪。这是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强调的是刑罚的轻重,要与客观的罪行和主观的责任相适应。假如说有二起伤亡结果完全相同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一起是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发生了死伤结果而逃逸,另一起是行为人主观上并不知道发生了死伤结果而离开现场,如果不考虑主观因素,那么这二个行为人可能都是3-7年刑罚,这样的量刑明显对主观上没有恶意的行为人不公正。(二)行为人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逃避法律追究,即包括当事人逃避刑事责任,也包括当事人逃避应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实践中,当事人逃逸的目的有多种,不限于上述讲
3、的法律责任,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调查事实时要查明当事人逃逸的目的,不要认为只要当事人离开现场,就认定当事人逃逸,从而按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罪处理。如某甲驾车通过一集镇时,本地人某乙驾驶摩托车突然快速横穿公路,某甲避让不及,将某乙撞成重伤,甲看到好多人围上来,担心自己被殴打,慌忙拦了一部摩的逃跑,然后主动到交警大队报警。虽然在这起案件中,甲逃跑的目的是怕自己被打,并不是想逃避法律的追究,甲的主观恶性要比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小得多,因此不能认定为逃逸。实践中有的公安交警部门往往认为逃离事故事场的就是逃逸,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这是
4、不正确的。(三)关于对逃逸的理解逃逸从字面上理解是指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这一点我们都能理解。比较关键的是行为人从何时何地开始离开才构成法律上的逃逸行为。有的认为,逃逸应界定为逃离事故现场;有的认为,肇事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应认定为逃逸。应该说,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仅指当场逃逸或逃离现场,也包括事后逃逸,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如果仅将逃逸界定为逃离现场,那么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就得不到相应的法律追究,可能会影响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根据前文所述,以下几种情况均应认定为逃逸:事故发
5、生后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跑;行为人报警后逃跑。(四)逃逸必须是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为条件。所谓结果加重犯,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了基本的犯罪构成,或者说实施了一个基本的犯罪行为,该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作为加重法定刑的结果。结果加重犯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该犯罪加重结果必须是刑法分则有规定,否则,无论造成多大的结果,也只能按基本犯来处理;二是结果加重犯表面上看构成了几个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而且这种结果不作为一种犯罪来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评价。因此这种结果不作为数罪并罚的情况来看,而仅仅作为
6、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来处理。从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看,构成逃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因此刑法第133条对逃逸行为量刑标准为3-7年有期徒刑,如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件是:(1)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受伤当场未死亡,如果被害人当场死亡,也不能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2)行为人有逃逸行为,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3)逃逸行为延误救治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对于逃逸与死亡之
7、间的因果关系,司法实务中比较棘手的是:有的被害人伤情并不严重,但由于被害人是老年人或生前有严重疾病以及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这类案件争议较大,肇事者认为被害人死亡是其自身体质问题而死亡,而死者家属则认为主要是延误了抢救时间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认定是否属于逃逸致人死亡,一方面要从案发后及时调查了解案发经过、案发到死亡经过的时间、发生死亡的情况、送往医院时的情况以及对死者的抢救经过,以综合判断死亡与逃逸的关系;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相应的医学鉴定机制,需要对被害人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必要时要通过尸体解剖以判明死因,依据医学科学理论准确认定死
8、亡原因、结果与逃逸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至少有过失。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发生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如果主观上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逃逸致被害人死亡,按逃逸致人死亡来定罪量刑,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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