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相关问题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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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逃逸相关问题论析1  交通事故是社会的不幸。如果各方协力,措施得当,可以尽可能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交通肇事逃逸,使伤者失去了最好的抢救时机,警方侦查案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和物力,而肇事者将面临十分严厉的惩罚,这一切使得交通事故导致的某些社会成本成倍地增加。  2006年9月16日晚23时许,某路段,一辆假军牌小轿车追尾碰撞一辆摩托车,致摩托车上4人当中的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肇事轿车则趁夜色逃离现场。  1月2日上午10时20分,民警在海口市一家汽车修理厂发现并确认已拆下假军牌换上真车牌的肇事车辆;10时40分,肇事

2、者盛某向警方投案自首。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交通肇事者盛某今年3岁,是一家公司的总裁。警方表示,假如盛某当时主动报警,经过事故认定,他未必要负全责。现在因为交通肇事逃逸,按有关规定,需要负全部责任。这样,盛某将被判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还要被吊销驾驶执照、终身禁驾。同时,数百名民警彻夜未眠组织侦查。  交通肇事逃逸案目前已经成为全国公安机关经常需要面对的难题,肇事逃逸者往往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从心理学角度分析肇事逃逸的司机主要有下列心理:  恐慌心理:事故发生后,少数肇事者的内心充满着恐惧,害怕承担巨额经济赔偿责任,而选择逃逸;  畏

3、罪心理:肇事者害怕由于造成重大事故而受到法律追究,因而心理压力增大,导至其当时心理第一想法就是尽快逃离事故现场;  侥幸心理:肇事时间和地点多是司机决定是否逃逸的重要因素。一般说,事发地点偏僻、时间较晚的,肇事者又会想当然地认为没有目击者,从而铤而走险。就算有目击者,有些肇事者利用当前社会上一些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自信目击者不会去揭发的心理,认为目击者不会去举报;基于此,肇事者就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可能查明事故的全部事实和掌握全部证据,因而也就有了对事故不可能被侦破的主观自信心理,从而选择了逃离;  对立心理:肇事者对公

4、安机关不信任心理,认为就算自首也无济于事;  自我保护心理:肇事者知道如果不逃逸,带的将是巨额的经济赔偿和严重的法律追究。为了逃避这些,首先选择的就是逃逸。  还有事故不严重,但害怕经济赔偿的畏惧心理:肇事车辆手续不合法,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按规定驾驶准驾车型,车辆未按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等,肇事司机担心事后赔偿超出自身能力,害怕受到法律追究,干脆一走了之。  逃逸意味着司机放弃了对被撞者采取抢救、并将被撞者放到一个存在随时可能被其他过往车辆辗压的危险环境中,这不仅对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而且肇事司机不履行及时救护的法定义务,又形

5、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下面我们就详细谈谈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

6、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案例1〉: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驮载其朋友刘某(二人均喝酒过量)超速行驶时,因路上颠簸,刘某从摩托车上跌落头部着地,致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而当时孙某对此一无所知,仍然继续驾车狂奔,直至被人发现将其截获。本案中,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刘某坠地身亡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

7、后逃逸”。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如〈案例2〉:司机宋某违驾车,将一行人于某撞死,正当宋某对于某进行抢救时,于某的亲友及当地群众闻讯赶到,持械对宋某进行殴打。宋某被逼无奈,驾车逃离现场,直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本案中,

8、宋某的逃跑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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