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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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研究姓名年级06秋法专业法学层次专接本工作站(分校)指导教师7目录摘要III一、交通肇事逃逸概述1(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1(二)交通肇事逃逸的特征1二、交通肇事逃逸定性问题研究3三、交通肇事犯罪中的自首问题研究5(一)理论界关于交通肇事案件自首认定问题的不同观点5(二)自首制度在交通肇事犯罪中适用的合理性6参考文献87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研究摘要伴随着交通肇事逃逸现象的愈演愈烈,我国刑法第133条将其规定为升格法定刑幅度的情节,引起了刑法理论界的巨大争议。针对交通肇事逃逸理论中存在的诸多争议问题,本文对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有感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与探讨。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交通肇事逃

2、逸概述中,首先从逃避义务的角度定义逃逸;其次,讨论了逃逸的特征,主观特征方面行为人不仅需要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且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义务。论文第二章交通肇事逃逸定性问题研究中,笔者针对实践中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情况的复杂性,笔者简单罗列了可能出现的相关情形后,逐一进行分析定性,并提出了处罚意见。论文第三章交通肇事逃逸自首问题探讨中,首先对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问题进行了研究,阐明了实践中两类情况均应认定为自首的观点,论证了自首制度在交通肇事犯罪中适用的合理性。关键字: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定性自首7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一、交通肇事逃逸概述目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交通肇

3、事罪的加重情节,而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情节,要透彻理解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就要求对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也要有所了解。下面分别对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和特征进行分析。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高铭暄著:《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学者的表述各不相同。如有学者认为,“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4、,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也有学者认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等,私自逃离现场的行为。”还有学者认为“逃逸,即行为人与事故现场的被损害情况相分离,导致有关机关对肇事者的追究发生困难”。再有学者在详细分析了“逃逸”的主客观特征后认为,“所谓逃逸,即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目的是为逃避抢救义务及责任追究。”鉴于刑法理论界对“逃逸”行为的理解分歧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第3条中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一般认为,一般意

5、义上的逃逸仅仅是行为者离开某地的动作,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逃跑。但是刑法意义上交通肇事领域的“逃逸”则多了一层逃避法律义务的含义。从逃避义务的角度看,刑法学界对于逃逸的种种定义归纳起来不外乎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逃逸”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第二种观点认为逃逸是为逃避救治或处理的义务第三种观点是前两者的结合,认为两者兼而有之。《解释》第3条的规定强调追究法律责任而忽视救助,其实质是优先选择了可以滞后的惩罚而放弃了无法弥补的救助义务,不符合惩罚与救助的逻辑关系,也失去了追究法律责任的实际意义。(二)交通肇事逃逸的特征如上所述,交通肇事逃逸区别于一般意义上逃跑在于“逃逸”具有刑法上的意义,“逃逸”的

6、动机是逃避救助伤者的义务或法律的追究。因此,“逃逸”7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与脱离现场的自然属性相比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1)主观特征确定刑法意义的“逃逸”必须引入主观要素,而不能简单地认为离开了事故现场就是“逃逸”,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发生交通事故撞了人的情况下,才能谈得上“逃逸”。如刹示为人对肇事情况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使,,,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谓的“逃逸”在行为人的主客观上无非是正常驾驶行为的连续化。另外,从主观角度讲,成立“逃逸”肇事者不仅需要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且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义务。司法实践中,有些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面对受害者家属围攻的现实危险,选

7、择离开事故现场,事后到交通部门投案自首。对于此种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因其缺乏逃避救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主观要素,而不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2)客观特征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在主观上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心理的支配下,客观上主要表现为逃逸的时间和地点方面的特征。首先,逃逸的时间应与肇事行为发生的时间存在着紧密联系。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即负有了两项义务一救助伤者和接受法律追究。逃逸行为一般产生于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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