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康雪合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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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康雪合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临颍县农村信川合作联社与康雪合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2009)潔民二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衣人:李怀林,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鲁玉春,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雪合。委托代理人:潘振台、王旭,临颍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临颍县农村信用介作联社三家店信用社。负责人:毕义强,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鲁玉春,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临颍县农村信用补)因与被上诉人康雪合、原审被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店信用社(以下简

2、称三家店信用社)储莆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康雪合于2008年4月22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临颍县农村信川社、三家店信用社兑付具存款木金54000元,并承担木案诉讼费川。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2008)临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临颍县农村信用社不服原判,于2008年10月27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木案。临颍县农村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鲁玉春,康雪合的委托代理人潘振台、王旭,三家店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鲁玉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杳明:宋自民(又名宋志民)系

3、临颍县三家店镇罗庄村人,从1999年至2006年12月任三家店信用社代办员,于2006年12月被解除代办员职务。宋口民在担任三家店信用社代办员期间,收取康雪合存款54000元,并给其出具了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开户单,存款开户单正面的存入金额为5力元,存入Id为2005年5月6日,到期口为2006年5月6口,利率为2.25%;开户单背而写有:“另有肆仟元没有写存折上,原存50000元+4000元,实际存款54000元(伍万肆仟元),2005年5月6口。”并注明壹佰540张。该存款凭条上没有加盖临颍县农村信用社及三家店信用社的公章,加盖的系内容为“宋志民”的

4、个人手章。该款到期后,康雪合一直未支?K巫悦褐?007年2月26日凶涉嫌挪用资金到临颍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现已判刑,致使康雪合该笔存款不能止常支取,引起诉讼。康雪合起诉的数额与公安机关讯问宋自民的数额及临颍县人民法院(2007)临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数额和一致。另查明,临颍县人民法院(2007)临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查明:2000年至2006年期间,宋H民利用担任三家店信用社代办员的职务便利,采用吸收储户存款不入帐,给储户开具存款凭条、存款凭单的方法,骗取康雪合等人20笔存款共计443800元,其中包括康雪合的存款54000元。同时认定宋自民利用担任临颍

5、县邮政局储蓄代办员、三家店信用社代办员、临颍县农行代办员的职务便利和金融机构管理不善的漏洞,挪用三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再杳明,三家店信用社因未办理营业执照,既不具有法人资格,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审法院认为:宋自民在担任三家店信用社代办员期间,给康雪合所出具的軟存整取定期存款开户单-从客观表现看虽然没有加盖三家店信用社及临颍县农村信用社的公章,但从实质上看宋自民与康雪合之间的存款交接系以三家店信用社的名义而非以其个人名义进行,康雪合正是因为宋自民是三家店信用社的代办员才将款存入

6、宋自民处的,康雪合到作为代办员的宋H民处存款的行为与在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向其经办业务人员存款的行为性质相同,自存款交付时起,康雪合与临颍县农村信用社及三家店信用社Z间的存款关系即告成立。再者,从宋自民以三家店信用社名义收取康雪合交存的款项开始,这些款项在法律属性上就已变为三家店信用社的营业款,应记入三家店信用社的资金账户,宋自民未按观定向康雪合出具正式存单,未向三家店信用社如实报帐,是临颍县农村信用社及三家店信用社内部管理上的漏洞,临颍县农村信用社在没有证据与宋H民挪用资金的刑事判决相对抗的洁况下,宋口民的行为只能认定为职务行为,宋自民在担任代办员期间以三家店信用社名义

7、收取康雪合存款的事实与金额,冇宋口民的供述并-与康雪合的陈述和一致。而且在宋自民挪用资金的(2007)临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中,康雪合是该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本案的款项已作为宋自民挪用的资金予以认定,该刑事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故临颍县农村信用社应对宋自民的行为承担责任,储户对此不承担责任。因三家店信用社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临颍县农村信用社应承担兑付康雪合存款本金54000元的民事责任。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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