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县××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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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颍县XX信用合作联社与王XX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临颍县Xx信用合作联社与王xx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09)潔民二终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XX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怀林,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委托代理人:崔焕青,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考。上诉人临颍县XX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临颍县XX社)因与被上诉人王XX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王XX于2009年2月5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

2、令临颍县XX社支付其存款10000元,并承担木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口作出(2009)临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临颍县XX社不服原判,向木院捉起上诉。木院于2009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XX社的委托代理人胡亚萍,王XX的委托代理人崔焕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临颍县XX社下属单位王岗信用社因揽储需要和方便群众存取款,在临颍县王岗镇谢庄村设立一个储蓄服务站,该服务站由临颍县XX社代办员王纪东负责。王XX于

3、2005年10月11口存入该服务站10000元,代办员土纪东给王XX出具了河南省农村信用介作社活期储蓄存款凭条一份,该存款凭条上加盖有王纪东的个人印章,但未加盖临颍县XX社的公章。后因王纪东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徙刑三年零六个月,造成王XX存款不能支取,王XX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均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原审法院认为:王纪东是临颍县XX社的代办员,其办理的存取款业务应视为职务行为,王XX也是因为王纪东是临颍县XX社的代办员才将款存入该储蓄服务站的。王纪东给王XX出具的存款手续虽没有加盖临颍县XXII:的公章,也不是

4、正规的存款凭条,但王XX在该服务站存款的事实存在,且王纪东对此予以认可,故对临颍县XX社辩称王XX提供的单据不是合法存单且没有加盖临颍县XX社的公章,要求驳回王XX诉请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由于临颍县XX社用人疏于管理,造成王XX的存款不能支取,且王纪东已被认定犯挪用资金罪,其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故对王XX要求临颍县XX社支付其存款的诉请,该院予以支持。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I•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左》第九条第四款之规泄,判决:临颍县XX社于判决生效后五

5、日内支付王XX存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临颍县XX社负担。临颍县XX社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淸。王纪东向王XX出具的存款凭条不是正规的存款单,也没有加盖临颍县XX社的公章,该款项乂没有入临颍县XX社的账,王纪东的行为应为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2、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笫四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驳凹王XX的诉讼请求。王XX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淸楚,判决结杲正确,请

6、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外,另查明:王纪东在任临颍县XX社谢庄代办站代办员期间,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07年12月10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08年1月14门被逮捕。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08)149号起诉书指控王纪东犯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2008)临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纪东利用担任王岗信用社代办员的职务之便,吸收储户存款不入信用社账

7、,挪用储户资金1262620元,归个人使用或贷给他人使用,数额巨人,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王纪东犯挪用资金罪挪用的资金中包括本案诉争王XX存入款项。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王纪东向王XX收取本案诉争存款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临颍县XX社是否应对王纪东收取王XX诉争存款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王纪东在担任临颍县XX社谢庄代办站代办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吸收储户存款不入信用社账,挪用储戸资金1262620元,归个人使用或贷给他人使用,数额□大,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

8、年零六个月的事实,已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临颍县人民法院(2008)临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子以证实,该刑事判决U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泄》第九条之规疋,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已为人民法院发工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临颍县XX社在没冇证据证明-与王纪东挪用资金的刑事判决相对抗的情况下,土纪东的行为只能认定为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依法应由临颍县XX社承担。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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