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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5
《XX县水气热大用户合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XX县水气热大用户合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实现资源要素合理配置,促进资源节约,降低生产成本,规范和推进我县水、气、热大用户与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合同交易试点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电力直接交易和水气热大用户合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15〕133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县重点改革事项的通知》(X办发(2017)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用户合同交易(以下简称合同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用水、用气、用热企业与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按照自愿参
2、与、自主协商的原则,通过购售合同形式确定一定时期购售量和购售价格的水、气、热购售交易。第三条我县范围内水、气、热的供、用企业间的合同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各相关主管部门按下列职责,对大用户合同交易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县发改局负责受理水、气、热用户参与合同交易申请并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参与合同交易的水、气、热用户条件进行核实;对全县水、气、热合同交易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监督水、气、热用户和经营企业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定期对合同交易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县经信局会同县发改局对参与合同交易的用热企业条件进行核实;监督供、用热双
3、方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并对供、用点(热)双方经营及安全行为实施行业管理。县水务局负责会同县发改局对参与合同交易的用水企业条件进行核实;监督供、用水双方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并对供、用水双方经营及安全行为实施行业管理。县住建局负责会同县发改局对参与合同交易的用气企业条件进行核实;监督供、用气双方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并对供、用气双方经营及安全行为实施行业管理。第五条参加合同交易的用水、用气、用热企业与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且分别具
4、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自来水合同交易条件1.自来水大用户(1)新投资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上、亩均投资额不低于230万元;(1)已建成的企业全年销售收入或入库税收在全县排名前15名;(2)上一年度用水量在10万吨及以上。1.供水企业取得县政府特许经营权的自来水生产企业。(一)天然气合同交易条件1.天然气大用户(1)新投资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上、亩均投资额不低于230万元;(2)已建成的企业全年销售收入或入库税收在全县排名前15名;(3)上一年度用气量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上。2.供气企业取得县政府
5、特许经营权的天然气供应企业。(二)热力合同交易条件1.热力大用户(1)新投资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上、亩均投资额不低于230万元;(2)已建成的企业全年销售收入或入库税收在全县排名前15名;(3)上一年度用热量在1万吨及以上。2.供热企业取得供热许可证且正常运行的热力生产企业。第六条县政府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逐步调整和放宽相关市场主体条件。第七条符合条件的用水、用气、用热企业拟参加合同交易时,水、气、热用户需向县发改局提出参加合同交易申请,由县发改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标准进行核实,并公布合同交易
6、企业和用户名单;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用户,县发改局在5日内予以告知。第八条参与合同交易的企业名单确定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参与合同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参与交易的价格优惠,终止合同,清理出可以进行交易的企业名单,并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环保政策的;(二)私自将所购水、气、热转售给其他用户的;(三)供应企业之间、用户之间相互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交易市场和交易价格的;(四)没有合法、正当理由拒绝执行交易合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行为的。第十条合同
7、交易实行双方协商模式。即由达到条件的供、用双方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交易量、交易价格、费用支付、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第十一条交易价格确定。用水、用气、用热合同交易价格,由合同交易双方在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范自主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第十二条合同交易双方在协商确定的交易期限内,双方自主协商交易量和交易价格及其他合同内容,协商成功后参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交易合同,并提交县发改局及相关主管部门,作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依据。第十三条合同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
8、不得退出交易,如一方需退出,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告知对方。退出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第十四条当实际交易量与合同交易量发生偏差时,有关违约责任及赔偿按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和第(三)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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