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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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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试点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第四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信委等部门负责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实施和监管工作。第二章市场准
2、入第五条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参加直接交易试点的市场主体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户、省统调发电企业和省电力公司。具体要求为:(一)电力用户的准入条件:1、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并逐步扩大到10千伏以上工业用户。2、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的企业;3、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
3、算的大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二)发电企业的准入条件: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单机容量在6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企业(含核电);2、参与试点的火电企业必须正常投运环保设施,并符合国家和省环保要求;3、发电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第一条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拟参加直接交易时,需向省经信委和江苏能源监管办提出参加直接交易资格认证申请,经审核后,方可取得参与直接交易的准入资格,其中电力用户报所在地经信委初审后上报。
4、第一条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逐步调整和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第二条取得资格并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环保政策行为的;(二)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三)发电企业之间、用户之间相互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交易市场和交易价格的;(四)在规定期限内不按规定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的;(五)没有合法、正当理由拒绝执行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行为的。第一章交易方式第三条坚持市场化原则,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第四条直接
5、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或交易平台竞价两种模式进行。双边协商模式,由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寻找交易对象,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交易平台竞价模式,由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授权的省电力公司交易中心提供信息平台,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通过信息平台申报电量和电价,寻找交易对象,达成交易合同。目前,暂定采取双边协商的模式,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寻找交易对象,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第一条用户与发电企业根据公布的交易信息,在确定的交易开始之日起规定协商期限内,双方自主协商直接交易电量和交易价
6、格及其他合同内容,协商成功后签订直接交易意向书,并提交江苏电力调度中心进行安全校核。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后,协议外不足电量可从省电力公司购买,按目录电价结算。第一章交易价格第二条电力用户的电价由直接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损耗)和政府性基金以及附加组成。第三条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受第三方干预。鼓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之间采用上下游产品价格联动定价形成机制。电网企业应公平、公正地向直接交易双方提供输配电服务,并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和
7、结算电量收取输配电费,并代为收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10千伏、35千伏电力用户的输配电价(含线损),在国家未核定前暂按购销差价结算,即按国家确定的该电压等级电力用户相应的目录电度电价扣除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含脱硫、脱硝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方式确定。国家核定后,则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试点期间,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暂不另行缴纳辅助服务费用。第一条试点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电量执行直接交易价格,非直接交易电量按其性质执行原相应的上网价格。第二条原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力用户,平段电价相应调整为直接交易电价,峰、谷电价按现有峰平谷比价计算。发电
8、企业直购电电量不执行峰谷电价。第一章容量剔除及电量分配第一条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定为年度交易,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开展月度交易。第二条在每次直接交易中,每个电力用户根据当期直接交易试点电量规模将当期用电量进行直接交易,实际成交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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