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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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项目管理的刚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XX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县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及政府融资(含政府债券)建设的工程。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资金、专户管理的非税资金、转移性收入、其他非税收入等。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履行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对工程的勘察、设计

2、、造价咨询、工程招标、合同签订、监理、验收、结算、合同履行等事项负总责。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包括项目审批管理、招标投标管理、项目建设管理、工程变更管理、竣工结算管理、项目资金管理等。第五条县住建、交运、水利、发改、规划、财政、环保、国土、安监、消防、城管、政务办等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各建设单位依据职责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责任。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监督办)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单位履职情况进行再监督。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工程建设过程中不落实、慢落实、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第六条采取

3、“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对项目审批、项目建设、造价控制、质量管理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督;加强项目信息公开,在施工现场统一设立公示牌并在网上XX等网络平台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人、分管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及项目立项、招标投标、工程变更、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公示。第二章项目审批管理第七条县发改部门按照XX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年度计划确立本年度需上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编制项目计划;未在计划内需实施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向县领导汇报,适时上报政府常务会审议;建设单位在调研、讨论等基础上提出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建议书,

4、报发改部门审批后办理项目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第八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改部门审批。县发改部门应根据需要会同规划、国土、水务、环保、财政及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其中规划选址意见和国土预审意见作为立项审批的前置条件),并依权限批复。第九条县规划局负责项目的规划许可,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县国土局负责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统筹土地指标,严格执行土地使用预审制度,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三章招标投标管理第十一条规范材料价格采集流程,县住建局信息采集机构采集上报的XX县本地材料价格应符合本地市场实际,确定材料价格应客观公正、科学合理;XX市市场信息

5、指导价中未提供的材料价格,建设单位应在材料使用前组织市场询价,市场询价组织工作应规范有序,所询的材料价格应客观、公正。县监督办应加强市场询价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程序,提前做好招标准备工作,确保招投标活动时间,按照法律法规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小(微)项目发包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投标提速提质提效工作的意见》(X政办发(2018)70号)实施。第十三条县监督办对政府投资项目标前价格、付款方式等进行审核后,方可进入投标程序。第十四条对应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未招标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规

6、避招标的,应进场交易但未进场交易的,由县监督办对建设单位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报县监督办及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所有合同须经建设单位法制科室或法律顾问审核把关,标的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应报请县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审查政府投资项目中标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县住建、交运、水利等主管部门应积极复查企业资质。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好工程勘察工作,勘察报告应符合实际情况。施工图应依据勘察报告,经图审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程序,施工图未经审

7、查禁止进入施工程序,林绿化工程应履行开工报告程序后实施。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按程序向同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施工程序。工程开工后5个工作日内需形成开工报告,报县监督办备案。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明确负责项目建设的分管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与合同中的人员配置一致,如有调整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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