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调整对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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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调整対線研究关键词:侵权责任法/调整对象/权利/利益/一般条款内容提要: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侵害民事权利而产生的责任关系,“权利蘇旷利益哪是并列关系。民事利益受损害,在侵权法是权利受侵害的结果。国外立法,特别是日本的判例、学说和民法典的修定,均否认“权种之外“利益,啲存在。我国侵权责任立法中,有一种观点主张侵权法除调整侵害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外,还应调整侵害所谓单纯利益产生的关系。此种主张欠妥。为避免争议,侵权法也町延用《民法通则》第106条“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起草侵权责任法过程中,如何界定侵权法的调整对象,

2、即侵权法除保护“权利''之外,是否还保护“利益学术界存在不同看法。一部分学者认为,“权利"是法律规处的,侵犯“权利"当然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明定的“权利,之外的“利益冷也应受法律保护。“利益冷主要涉及人格利益。[1]相反意见则认为,“权利''不限于法律规定而存于社会中,“利益''是“权利"的实质或后果,没有无权利的利益。两种观点,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法律观,前者似受法实证主义影响,认为法律之外没有法,故法律规定之外的权利,只能称利益,但又与法实证主义不同,法实证主义不承认法外利益。后者为自然法观,认为法律Z外有法,权利是法的内容,存于社会牛活之中,因

3、此,侵权责任之规定侵犯“权利冷不需再加上侵犯“利益[2]就哲学观点而言,作者反对法实证主义而主张自然法,认为没有无权利的利益,也没冇无利益的权利。但是,我国的立法,应避免学派之争,通过分析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比较研究他国法律,厘清我国法律之沿革,做出恰当规定。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其特殊性为:一、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产生的后果关系,而非正常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调整的是正常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义

4、务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两种社会关系性质不同,除了义务为“当为笃责任为“必为"的区別外,还表现为止常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立法者所希望的,责任关系是立法者所不希望发生,发生了而不得不予以强制的关系。如所冇权关系,每人均依法享有并行使所有权,他人均不予干预或损害,为正常之关系。若某义务人损害了所有人的所有权,就要承担责任,产生了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等的责任关系,这种关系最好不发生,发生了就只好用侵权责任法来调整。就这一特点而言,侵权责任法类同于刑法,只不过是前者为私人间的责任,后者为罪犯对国家的责任。我们一般所说的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是针对希望

5、发生的社会关系而言的,责任法的调整对象不具有这样的性质。二、侵权责任法是救济法,不是设权性法律。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都是设权性法律,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造成损害后果时,就需要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侵权责任法就是这样一种救济法。侵权责任法与刑法不同,它是以私人为救济对象的,是调整私人间关系的私法,而刑法不具有这种救济性,它是国家对罪犯的惩罚,是公法。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种类是多样的,但是其核心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与其他侵权责任都是一种救济方法。在不可能完全恢复到损害前状态的情况下或限定赔偿的情况下,仍是以救济为目的的。救济的前提

6、是权利受到损害,权利受到损害的后果是利益损失,救济则是通过填补损失的利益来达到恢复损害的权利。权利的实质为法律上Z力,侵权法所救济的是具有绝对性Z力的民事权利,当这种权利受损害时,侵权法恢复的就是这种绝对性之力。因此,利益不具有独立性,它依附于权利,任何利益受到损失都可找到权利的根源,这是之所以称之为“侵权"的原因所在。三、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侵犯绝对权的后果关系,是新生之债,不同于侵犯相对权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种基本形态。违约责任,是债务人违反债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约定Z债,其法律依据除了合同法的规定之外,最具体的依据

7、是合同条款。侵权责任,是违反绝对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的后果,是法定Z债,其法律依据是法律规范。在我国,合同法已对违约责任作了比较完善的规定。违约责任,仅仅涉及合同权利,而侵权责任,则涉及所有民事权利,不仅涉及人身权,也涉及财产权。在财产权屮,不仅涉及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屮的财产权,也涉及第三人侵害债权。因此,侵权责任法是一切民事权利的救济法。简而言之,侵权责任法调整因违反绝对性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而产生的后果关系。民事责任,集中体现了法律的强制力,是民事权利效力的反映。民事权利的本质是法律之力,导源于个人的活动力。早在罗马法上,就冇个人活动力为法的源泉

8、的命题。古罗马经过单纯的自力救济时代、法手续的口力救济时代、任意性赎金时代,才发展到国家机关的判决时代。所谓权利的本质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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