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定秩序的形式,而且它给人带来权利,即针对特定人发生、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由此,该学派代表人物伊洛勒里乌斯(Imerius)和亚佐(Azo)首先使用jus in re(对物权),其后法学家进一步将jus in re(对物权)与jus in personam(对人权)予以界定和区分,进而诠释了相对权的朴素内涵。法学研究进入十九世纪以后,上述概念开始运用于大陆法典的编撰实践中。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就对物权做了明确定义。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1900年《德国民法典》创设了单独的物权编,严格贯彻对物权的理论和体系。物权被理解为支配权